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1月17日印發《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修訂后的<關于規范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調整變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滬環規[2023]1號),該文件自2023年1月28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原2020年9月22日印發的《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規范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調整變更工作的通知》(滬環規[2020]5號)同時廢止。
《通知》中將原先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調整變更的執行時段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調整為“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后直至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完成前”。
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發生變動,與環評不一致,根據項目所處階段,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項目處于施工期或調試期,未完成竣工環保驗收
項目處于此階段時,對照《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修訂后的〈關于規范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調整變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滬環規【2023】1號),判斷項目是否屬于重大變動。
一、對于特定行業建設項目
根據項目行業類別,分別對照行業的重大變動清單:
特定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序號 |
名稱 |
文號 |
實施時間 |
1 |
水電、水利、火電、煤炭、油氣管道、鐵路、高速公路、港口、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工9個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
環辦[2015]52號 |
2015.06.04 |
2 |
制漿造紙、制藥、農藥、化肥(氮肥)、紡織印染、制革、制糖、電鍍、鋼鐵、煉焦化學、平板玻璃、水泥、銅鉛鋅冶煉、鋁冶煉14個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
環辦環評[2018]6號 |
2018.01.29 |
3 |
淀粉、水處理、肥料制造、鎂鈦冶煉、鎳鈷錫銻汞冶煉5個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
環辦環評函[2019]934號 |
2019.12.23 |
4 |
輸變電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
環辦輻射[2016]84號 |
2016.08.08 |
5 |
鈾礦冶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
環辦輻射函[2020]717號 |
2020.12.23 |
二、對于一般行業的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
看點一
變動內容是否涉及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幾項;
性質:開發、使用功能發生變化等
規模:生產、處置或儲存能力增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
地點:項目建設地址變化等
生產工藝:新增產品,生產工藝、主要原輔材料、燃料變化等
環境保護措施:廢氣、廢水污染防治措施變化等
看點二
變動程度是否屬于“重大”,對照適用的《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
三、對于生態影響類、核與輻射類(核技術利用、廣電類)建設項目
對照以下重大變動變動清單:
生態影響類、核與輻射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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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污染影響類、生態影響類、核與輻射類(核技術利用、廣電類、輸變電)重大變動清單
建設項目(污染影響類)重大變動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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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生態影響類)重大變動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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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核與輻射類)重大變動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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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輸電線路同塔多回架設改為多條線路架設累計長度超過原路徑長度的30%。 |
判斷結果:
01若屬于上述所列重大變動情況,則需要重新辦理環評手續。
02若不屬于重大變動,則需按滬環規〔2023〕1號文附件3編制《建設項目非重大變動環境影響分析說明》,并進行公示。
項目處于施工期或調試期,未完成竣工環保驗收 項目已完成竣工環保驗收
項目已完成竣工環保驗收時,若變動內容涉及《重大變動清單》中所列內容的一項或幾項,且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上海市實施細化規定(2021年版)》的通知(滬環規[2021]11號),不屬于豁免環評手續的項目,無論變動程度是否屬于“重大”,均需重新申報環評。
來源:環評互聯網
雖然是上海市的地方規定,也值得我們參考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