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期間,推進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環境要素全覆蓋,生態環境管理制度全聯動、全融合,落實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工作大力鋪開,3月27日,態環境部組織修訂《排污許可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釋放三大重要信號,增加這些處罰條款!各排污單位對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開展自查,并做好整改提升。那么排污單位開展環境合規工作需要注意哪些自查重點?
一、修訂新規三大信號
為貫徹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關于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22〕23號),推動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生態環境部組織修訂《排污許可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釋放三大重要信號!
信號1:完善管理范圍
將排污登記單位和限期整改企業納入管理范圍相對于2018版《辦法》,將排污登記單位以及限期整改排污單位納入,增加了填報內容、主體責任以及管理部門具體監管內容,對于排污登記單位以及限期整改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管理更具指導意義。
信號2:細化規范流程
細化排污許可證的基本事項、登記事項、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明確申請提交材料相關要求,增加部分審批部門審批過程中已經充分論證有用的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對于審批流程、審批時限進行了細化要求;提出了技術評估和現場核查等內容的具體要求;進一步與環評銜接,將涉及重大變動情形的處理進行了規定;增加重新申請審批流程及提交材料要求;修正了延續、變更各情形的相關程序及時限要求;對于注銷、撤銷、吊銷補充了《條例》中的適用情形和相關程序規定。
信號3:增加處罰條款
持續強化監督管理,細化依證監管內容明確持證排污單位和排污登記單位日常管理內容,強化排污許可的事中事后監管,推進“一證式”管理。增加了對第三方技術支持機構和排污單位的信用監管和處罰條款。
二、排污許可自查重點問題
排污許可是排污單位依法進行排污的基礎性環境管理制度,同時也是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制度體系的核心。需要各排污單位對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開展自查,并做好整改提升。那么排污單位開展環境合規工作需要注意哪些自查重點?
01- 無證排污或降級管理
是否屬于重點管理或簡化管理而實際未領證或僅做了排污登記,是否實際屬于重點管理但違規降為簡化管理。
02- 證照是否失效
排污許可證正本、限期整改通知書,是否超出有效期或整改期。
03- 申報是否齊全
對存在多期項目、多條生產線或多個行業的排污單位,是否只申報了部分項目、生產線或行業;實際建成產能是否遠大于許可證填報產能;是否僅依照環評報告書(表)填報許可證信息,但與實際情況不相符。
04-排放情況與實際是否相符
排污許可證與現場實際排放方式(如有組織、無組織)、排放口數量、排放去向、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控制措施等是否不一致。
05-在線監測情況與實際是否相符
許可證中載明的廢水、廢氣自行監測要求,是否存在許可證中載明需安裝在線并聯網,但實際未安裝、未聯網或未正常運行在線監測設施的情況。
06-是否落實執行報告制度
是否未按照許可證副本中載明的執行報告(年報、季報、月報)填報頻次、時間提交執行報告。
07-污染物排放口設置與排放是否合規
目前實操中,固定污染源的環境執法檢查集中到排污許可證監管上,排污許可證成為監管部門執法的依據,其中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精細化管理、全過程管理已經提上日程。為此,排污單位需嚴格落實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包括排氣筒高度、排氣筒出口內徑)、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規律、排放時段、受納自然水體信息、受納污水處理廠等與排污許可證上的規定一致。
08-自行檢測排污行為是否合規
排污單位制定的監測方案應當包括監測點位、監測項目、監測頻次、監測內容、監測設施、手工監測采樣方法及個數、手工監測頻次、手工測定方法、自動監測設施安裝位置、采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等監測手段和方式,監測方案應當覆蓋監測活動的全過程。
排污單位應確保通過自身監測方式全面掌握本單位污染物的排放狀況和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同時,自行監測的污染物指標至少應包括對應的污染源所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排污許可證等相關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的污染物指標。
09-是否建立環境臺賬記錄制度
環境管理臺賬是指排污單位根據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對自行監測、落實各項環境管理要求等行為的具體記錄,包括電子臺賬和紙質臺賬兩種。排污單位應落實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明確工作職責,并對環境管理臺賬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范性負責。一般按日或按批次進行記錄,異常情況應按次記錄。實施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其環境管理臺賬內容可適當縮減,至少記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信息和監測記錄信息,記錄頻次可適當降低。
●生產設施主要技術參數及設計值等基本信息。
●污染防治設施主要技術參數及設計值信息,對于防滲漏、防泄漏等污染防治措施,還應記錄落實情況及問題整改情況等。
●生產設施運行管理信息,包括主體工程、公用工程、輔助工程、儲運工程等單元的生產設施運行管理信息,如正常工況項下的運行狀態、生產負荷、主要產品產量、原輔料及燃料等。非正常工況項下的起止時間、產品產量、原輔料及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應對措施、是否
報告等。對于無實際產品、燃料消耗、非正常工況的輔助工程及儲運工程的相關生產設施,僅記錄正常工況下的運行狀態和生產負荷信息。
●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信息,包括正常情況下的運行情況、主要藥劑添加情況等,異常情況下的起止時間、污染物排放濃度、異常原因、應對措施、是否報告等。
●監測記錄信息。
●其他環境管理信息,如管理維護時間及主要內容等。
來源:生態環境部 環保實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