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全國生態環保工作會議上,黃潤秋部長表示,2023年將“認真謀劃、適時啟動第三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而在第三輪中央生態環保督察啟動之前,第二輪中央生態環保督察還有“后半篇文章”要做,同樣值得引起關注。
近日,生態環境部下屬的6大督察局紛紛奔赴地方,對第二輪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的問題整改情況開展調研。
1-2月,東北督察局先后對遼寧、吉林、黑龍江3省開展了7次調研,調研的內容是“中央生態環保督察整改情況”。
1月29日,河北省向社會公開第二輪中央生態環保督察報告整改方案。華北督察局第一時間就對《整改方案》進行了認真細致梳理,形成了河北省第二輪整改方案細化表,緊盯推進河北省整改工作落實到位。
2月15日-17日,華東督察局也對上海市“生活污水直排長江”“老港垃圾處置基地含水率超標污泥長期堆存”兩項重點整改任務進行了現場檢查盯辦。
此外,今年2月,西北督察局、西南督察局、華南督察局也都行動起來,分別對陜西省漢中市、貴州省貴陽市、湖南省株潭市等地進行了調研督導工作。
上述6大督察局是生態環境部的正廳級派出機構,承擔所轄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以華南督察局為例,駐地廣州,對所轄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等區域承擔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相關工作。
面對各層級的“環保檢查”,企業如何做好自檢自查?
隨著溫度的逐漸升高、夏季臭氧管控的逼近以及第三輪環保督察的到來,環保迎檢壓力也隨之增加,為更好的保障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需要重點注意哪些日常管理?
環保手續方面
要理清重要環保手續的主要依據及有效期限。
一、環評
判定企業是否需要做環評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注意:應辦理環評的項目,未辦理環評、未取得環評批文已開工建設或生產的,都屬于未批先建。
工作依據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
2《國民經濟行業類別》(GB/T4754-2017)
3區域規劃環評中環境準入及批復要求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二、排污許可
其中第1條為判定企業為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登記管理的依據;管理條例為排污許可變更、重新申請、五項責任主體等的依據。注意:排污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屬于無證排污。
工作依據
1《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
2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3《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排污許可需要在排污許可管理平臺企業端上填報。流程如下:
三、環保竣工驗收
注意:已發布的行業驗收技術規范應按照行業規范。
驗收的主要流程
1、建設期:項目開工建設,編制《施工期環保措施落實情況報告》。
2、竣工及調試期:項目竣工進行調試期前,編制《環保措施落實情況報告》,必要時編制《非重大變動環境影響分析說明》,根據需要在調試前完成排污許可的申領或變更、重新申領。
3、竣工環保驗收:項目調試完進入驗收監測,編制《驗收監測報告》、《驗收意見》、《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4、竣工環保驗收期公示滿20個工作日后的5個工作日內,在“全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進行最后一次公示。
四、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注意:應急預案有效期為三年,備案滿三年需重新修訂。
1、根據《企事業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備案管理辦法 (試行)》,涉及以下內容的企業需要辦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涉及危廢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單位應依法制定應急預案。
3、環評批文中明確要求編制應急預案并上報備案的。
五、固廢危廢
標準、技術指南、規范
1《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2013年修訂)
2《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技術導則》(HJ1259-2022)
3《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
危廢備案流程
轉移三聯單流程
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規定及流程
1、申請:需要移出危險廢物的企業應當向移出地省級環保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危險廢物轉移方案,移出者與接受者簽訂的委托協議,移出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接受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移出者對其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承諾書,移出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2、預審:移出地省級環保主管部門進行預審,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征求意見:移出地省級環保主管部門受理后進行網上公示,無異議的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征求移入地省級環保部門的意見。
4、函告意見:移入地省級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移出地省級環保主管部門的商請函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見,并函復移出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5、及時告知:移出地省級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移入地省級環保主管部門復函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通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自查
依據:現有各項環保手續及環保手續中對廢氣、廢水、固廢的管理要求,主要從以下幾個維度展開:
1、企業是否已按照環保手續落實各項環境污染治理措施。如:廢氣、廢水的收集、凈化處理及排放措施,固廢的合同簽訂、備案。
2、對照現有環保手續,是否涉及變動或新增(從產品種類、產能、設備、原輔料種類、環保措施等方面逐一檢查),變動的部分是否需要增加環保手續、是否需要落實環保措施。
3、根據環保手續要求委托資質單位開展例行監測,注意監測頻次是否滿足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或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要求,另外采樣口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4、是否設置廢氣、廢水、固廢的相關治理設施運行臺賬,相關環保標志牌、管理制度、臺賬、備案、轉移聯單是否齊全。
5、是否落實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如雨水截止閥、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及記錄、必要的應急物資及維護記錄、應急演練記錄、預案修訂情況記錄等。
6、環保設施一定要保證正常運行,與生產設備同啟同關,廢氣、廢水處理設施建立運行臺賬并保存。
7、注意檢查可散發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液體的運輸、裝卸、貯存的環保防護措施。
來源:環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