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942-2018)(簡稱《總則》)進行排污申報的企業,其自行監測應如何填報?
1.《總則》適用范圍明確:有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簡稱“行業技術規范”)的,執行行業技術規范,無行業技術規范的,執行本標準(《總則》);涉及通用工序的,執行通用工序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2. 適用《總則》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的排污單位,除涉及的通用工序外,其他情形應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819-2017)編制污染物排放自行監測方案并填報自行監測相關內容。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可按以下優先序選擇執行相關技術規范:(1)涉及“鍋爐”及“燃氣輪機”廢水、廢氣排放的,依據《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820-2017)編制自行監測方案并填報自行監測相關內容。(2)涉及“工業爐窯”廢水、廢氣排放的,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爐窯(HJ1121—2020)》有關自行監測規定編制自行監測方案并填報自行監測相關內容。工業爐窯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發布后,從其規定。(3)其他情形參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819-2017)編制自行監測方案并填報自行監測相關內容。3. 對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 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排污單位,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明確要求進行環境空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的,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編制環境質量自行監測方案并填報自行監測相關內容。但納入《云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的,應當按照土壤重點監管單位的監管要求編制自行監測方案并填報自行監測相關內容。
附錄1 《總則》廢水排放自行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管理類別 |
排放口類型 |
監測指標 |
最低監測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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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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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管理 |
總排口 |
主要排放口 |
pH 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石油類、動植物油、流量、其他 a |
1 次/月 b |
1 次/季度 b |
一般排放口 |
pH 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石油類、動植物油、流量、其他 a |
1 次/季度 |
1 次/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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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間排放口 |
第一類污染物 c |
1 次/月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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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管理 |
總排口 |
pH 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石油類、動植物油、流量、其他 a |
1 次/季度 |
1 次/半年 |
|
車間排放口 |
第一類污染物 c |
1 次/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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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a:其他污染項目根據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經審批環評文件和使用原輔材料綜合確定。 注 b: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明確要求自動監測的,從其規定。 注 c:具體污染項目根據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經審批環評文件和使用涉重、涉危原輔材料綜合確定。 |
附錄2 《總則》廢氣排放自行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管理類別 |
污染源類別 |
監測指標 |
最低監測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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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排放口 |
一般排放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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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管理 |
有組織 |
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屬a |
1 次/季度 c |
1 次/半年 |
煙氣黑度、揮發性有機物 b、其他d |
1 次/半年 |
1 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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顆粒物(除燃燒單元之外的生產單元)、硫化氫、氨 |
/ |
1 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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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組織 |
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 b |
1 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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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管理 |
有組織 |
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 |
1 次/半年 |
煙氣黑度、重金屬 a、揮發性有機物 b、硫化氫、氨、其他 d |
/ |
1 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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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組織 |
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 b |
1 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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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a:具體污染物項目根據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經審批環評文件及使用的涉重原輔材料綜合確定。注 b:在國家或云南省發布 VOCs 監測技術規范之前,揮發性有機物以 NMHC(非甲烷總有機碳)表征。具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項目根據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經審批環評文件及使用的含揮發性有機物物料綜合判定。 注 c: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明確要求自動監測的,從其規定。 注 d:其他污染物項目根據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經審批環評文件及使用的原輔材料綜合確定。 |
二、開展自行監測是否可以利用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開展自行監測?對自身監測機構、人員及監測儀器設備等有何要求?
1、《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四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或者使用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的監測設備,按照規定維護監測設施,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因此,滿足上述監測管理要求和條件的排污單位,可以利用自有人員和設備開展自行監測,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證守法監測數據
2、《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簡稱《自行監測指南》)4.3 開展自行監測 提出:排污單位應按照最新的監測方案開展監測活動,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員、 場所和設備自行監測;也可委托其它有資質的檢(監)測機構代其開展自行監測(具體見附錄1)。
綜上,排污單位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開展自行監測(無資質要求)。如委托其他監測機構代其開展自行監測的,則受委托機構應該具備監測資質要求。
利用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開展自行監測,是指同一法人單位的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可為自己單位提供自行監測。如集團公司(與下屬企業不是同一法人的)的監測機構不屬于下屬獨立法人分公司的自有監測機構。如為下屬獨立法人分公司提供自行監測服務的,應當具備監測資質要求。
3、對于排污單位利用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開展自行監測的,其監測機構、 監測人員配備、監測設施和環境、監測儀器設備和實驗試劑、監測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等均應滿足《自行監測指南》6 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的相關要求(具體見附錄1)。核心是監測設備經過計量部門驗證、建立科學、規范、有針對性的質量控制方案,盤活社會監測資源存量。
4、鼓勵推進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能力的適配化建設,整體提升持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供給能力。
附錄1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中關于自行監測及監測質量保證的相關要求
三、當排污單位現狀監測條件不能滿足技術規范要求時(主要體現在技術規范要求采用自動監測,但現狀未安裝自動監測設施的情況),在排污許可證申請時應如何填報自行監測內容?
1、根據《關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關事項的通知》(環環評〔2020〕19號),按照行業排污許可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或者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而未安裝或使用的,屬于環環評〔2020〕19號中規定的“其他”類。排污單位在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的排污單位基本信息表中“是否需改正”一欄應選擇“是”,核發部門按規定下達的限期整改通知書,整改時限為3個月至1年(如該企業屬于重點排污單位的,整改時間不能超過3個月)。
2、對于應當安裝而未安裝自動監測設施的污染物,整改期間的自行監測要求應根據核發生態環境部門要求的監測頻次進行填報并開展監測。自行監測開展的頻次要求在下達的“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附件中載明。
3、行業技術規范或者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自動監測,但排污單位現狀未安裝自動監測設施的,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中自行監測要求建議按以下方式填報:
1)在填報“排污單位基本信息”表“是否需改正”時,未安裝自動監測設施的應該選擇“是”。
2)在系統“環境管理要求-自行監測要求”填報頁面中對應污染物名稱點擊“編輯”。
在監測內容中點擊“選擇”,應選擇煙氣的物理參數,如:煙氣流量、氧含量、煙氣流速、煙氣溫度等,而不是污染物因子。
3)結合企業實際填報,企業未安裝自動監測設施的,在監測設施中點擊“選擇”,應選擇“手工”。在”手工監測頻次”中按核發部門的監測頻次要求填報,并在其他信息中備注“自動監測未安裝,待整改”。
4)在“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增加的內容”填報頁面中點擊“添加改正內容”,將改正措施、整改時限(如該企業屬于重點排污單位的,整改時間按照各省生態環境廳的相關要求,不能超過3個月)、整改計劃等具體內容填入。
四、排污單位已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是否需要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如何開展驗收?驗收是否有時限要求?若未按時限要求完成驗收的,會受到什么處罰?
1、自動監測設備聯網要求
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具體見附錄1和附錄2)
②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中明確要求進行自動監測的排放口,排污單位已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需要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③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 ” 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74號)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有效傳輸率應保持在90%以上。
2、《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9號)第七條規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成后,組織建設的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驗收。結合法律規定,企業是組織實施污染源自動監控的主體,因此自動監控設施建成后應由排污單位自主驗收。排污單位可參考《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2017)、《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驗收技術規范》(HJ 354-2019)相關開展自主驗收。同時為了保證重點排污單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重點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控設備應當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技術規定(試行)》等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定期比對監測,且比對監測應當合格。
3、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生態環境部出臺的相關文件中均未對驗收時間提出具體要求。如生態環境部發布相關規定后,應從其規定。
4、自動監測設備未按要求完成驗收的,現行法律法規及生態環境部出臺的文件中未明確應當承擔的責任。
但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若監管執法中發現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與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因此,雖然現行法律法規及生態環境部出臺的文件中未明確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自主驗收時限及未按要求完成自主驗收應當承擔的責任,但提出了排污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后的管理要求:無論是否開展自主驗收,均應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定期檢定或校準,保證正常運行;自行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的手工比對,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
第一百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四)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條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來源:環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