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實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其中,以排放污染物為主的建設項目,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編制驗收監測報告;主要對生態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編制驗收調查報告;火力發電、石油煉制、水利水電等已發布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建設項目,按照該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編制驗收監測報告或者驗收調查報告。
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業務強、責任心高、信譽好、服務水平高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編制。建設單位要全程參與并監督受委托的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依法依規開展驗收。
二、避免驗收違規造成違法風險
因未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規范和指南等查驗、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報告,致使自主驗收弄虛作假行為成立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依法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應避免過分依賴第三方“包辦服務”,建設單位對第三方服務機構編制的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負責,驗收中產生的環境違法問題,將由建設單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建設單位雖然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追究第三方服務機構相應責任,但面臨行政處罰、環境信用記分,必將給企業信貸、項目審批等方面帶來不利影響。
三、注意驗收時限要求
(一)驗收期限(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 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 個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或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取得的,不得對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建設項目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可依法進行分期驗收。
(二)驗收前公開竣工、調試時間。除按照國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分別于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調試前向社會公開建設項目竣工日期、調試起止日期,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三)驗收報告公示時限。除按照國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驗收意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三項文件作為驗收報告,在編制完成后5 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主動公示驗收報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四)信息填報時限。驗收報告公示期滿后5 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登錄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網址//114.251.10.205),填報建設項目基本信息、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情況等相關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四、明確不得通過驗收情形
(一)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該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的。
(四)建設過程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態破壞未恢復的。
(五)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者不按證排污的。
(六)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依法應當分期驗收的建設項目,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不能滿足其相應主體工程需要的。
(七)建設單位因該建設項目違反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驗收報告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項、遺漏,或者驗收結論不明確、不合理的。
(九)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通過環境保護驗收的。
來源:環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