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主要從事紙和紙板容器制造,其排污許可證載明:印刷工藝廢氣經處理后通過有機廢氣排放口達標排放,清洗廢水經統一收集后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回收處置、不外排;廠區內設有雨水排放口1個,生活污水經三級預處理后納入市政污水管網集中處理。
某日,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少量清洗廢水溢流入廠區雨水管網現象,經進一步調查詢問,溢流原因系操作人員在清洗過程中未及時關閉進水閥導致。那么,我們的問題是:本案中,案涉公司存在的清洗廢水溢流違法排污行為,應當如何準確適用法律進行處理?應認定為不按證排污,或者是無證排污,還是逃避監管違法排污?
“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非法排污的認定,以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為前提。《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及《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已明確:“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在構成要件認定方面,除了要符合非法排污及主觀故意兩個要件外,還要求非法排污的方式是屬于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情形。
結合原環境保護部《關于逃避監管違法排污情形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試舉例說明如下:某排污單位應當配套建設防治污染設施而未配套設施、直排污染物的,可以確定其不屬于“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但并不能排除存在“通過暗管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在排污單位已配套建設防治污染設施的情況下,如其通過私設暗管等方式排放污染物,則屬于逃避監管違法排污,其是否取得環評審批或竣工環保驗收等手續,不影響逃避監管非法排污行為的認定。此外,如排污單位既存在配套設施未驗收而投入生產使用的行為,也存在逃避監管違法排污行為,則應當對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分別作出處理。
不按證排污及無證排污的認定及區分則相對簡單:前者系在排污單位已取得排污許可的情況下,存在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如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規定;后者系在排污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的情況下,存在非法排污的行為,如新增污染物排放口,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而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排放污染物。如安徽某新型環保建材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方式和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案,該公司排污許可證載明企業生活廢水進入園區污水處理廠,無生產廢水外排。在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其地面沖洗水及初期雨水經廠區西南側坑塘排入廠外溝渠。最終,生態環境部門以該公司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進行罰款處罰。
綜合上述分析,本文開頭討論的案例中,案涉公司排污許可證上已經載明清洗廢水應當妥善收集后委托有資質公司進行回收處理,執法檢查發現的清洗廢水溢流外排行為,并非屬于法律法規許可的規范排放方式,也不屬于新增污染物排放口的情形,故不應認定為“無證排污”;同時,其清洗廢水根據環評文件及環評批復,并不需要配套建設廢水治理設施,不屬于“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
此外,在構成要件上,廢水溢流行為并不符合“通過暗管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法律事實要件,在案證據材料也未能證實排污單位存在逃避監管的主觀故意,故也不應認定為“逃避監管違法排污”。
因此,案涉公司清洗廢水溢流外排行為,筆者認為應認定為“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
來源:中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