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活性炭動態吸附量是計算其更換周期的重要參數。它與溫度、壓強、VOCs氣流速度及排放限值要求等參數有關,尤其考慮了VOCs出口污染物濃度的限值要求,這有別于活性炭吸附容量。下面首先要明確兩個概念:
動態吸附量
一定質量的吸附劑填充于吸附柱中,使一定濃度的VOCs廢氣在恒溫、恒壓下以恒速流過,當吸附柱出口中污染物的濃度達到設定值時,計算單位質量的吸附劑對污染物的平均吸附量。該平均吸附量稱之為吸附劑對吸附質在設定溫度、壓力、濃度和流速下的動態吸附量,單位為 mg/g。
吸附容量
在一定溫度和一定的吸附質濃度下,單位質量或單位體積吸附劑所能吸附的最大吸附質質量。
在理解上述兩定義間差異的基礎上,我們可嘗試領悟《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將排污單位活性炭使用更換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通知》(蘇環辦〔2021〕218 號)的文件精神。該文提出了明確的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管理要求。排污單位應根據廢氣活性炭吸附處理設施設計方案確定活性炭更換周期;在無廢氣處理設施設計方案或實際建設情況與設計方案不符時,排污單位應按下式計算廢活性炭(HW49)更換周期:
動態吸附量(s)一般取值 10%。若該參數取值大于 10% 時,需上傳含有動態吸附量取值依據的活性炭性能證明文件。針對活性炭性能證明文件,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在其官網的“問答選登”版塊作了進一步的說明:“供應商試驗得出的動態吸附量證明或其他可說明選用數值出處的證明”。
相較業已廢止的《關于發布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81號)附件1表4中提出的相關要求:“采用活性炭吸附處理工藝,直接將 ‘活性炭年更換量 × 15%’ 作為廢氣處理設施的削減量,并對照處理量進行復核,避免削減量大于處理量。”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針對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單位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環評工作中,我們時常會陷入同一個誤區,就是在引用《現代涂裝手冊》(陳治良主編,化學工業出版社 2010 年 1 月第 1 版第 1 次印刷)第 815 頁中關于活性炭吸附特點的描述:“活性炭對有機溶劑蒸氣…除低沸點堿性氣體外,吸附容量大約在 10%~40% 范圍內,一般為 25% 左右”的同時,混淆了“吸附容量”與“動態吸附量”的區別,直接取值25%進行計算,導致廢活性炭更換周期的計算值偏長。
來源:網絡,VOCs減排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