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據生態環境專管員隊伍提供的環境違法線索,橋頭生態環境分局依法查處涉嫌廢氣直排的某家居設計有限公司。
經查,該企業主要從事木制柜子加工,在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設有噴烤漆房、切割機、手磨機等生產設備并已投入生產使用。
現場檢查時,該企業正在生產,噴漆、烤漆等工序產生廢氣污染物。執法人員沿著廢氣收集管道檢查至末端處理設施時發現,噴漆、烤漆廢氣收集管道未接入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廢氣通過管道收集后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外環境。
此外,該企業現場負責人表示生產所用油漆均為水性油漆,該項目可豁免環評手續辦理。但執法人員詳細調查發現,其車間內除水性油漆外,還存有較大量的油性油漆、稀釋劑等原輔材料。隨后執法人員通過查看該企業油漆原料的MSDS報告(化學品安全說明書)等,證實了該企業違規使用油性油漆,涉及“未驗先投”的環境違法行為。
針對該企業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現場鎖定證據,制作雙筆錄,依法立案查處。為防止該企業繼續違法排放廢氣,橋頭生態環境分局對其電箱進行查封。
相關法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