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一個項目環保驗收完成具體以什么時間算?暫行辦法時間節點是竣工公示,調試公示,驗收監測,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評審公示20個工作日,公示后填報自主驗收系統,是不是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評審形成驗收意見,就可以認為驗收完成?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答復:根據原環境保護部《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公告》(國環規環評[2017]4號)第十二條規定,驗收完成時間應是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
問題二: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中“第九條 為提高驗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驗收意見的過程中,建設單位可以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采取現場檢查、資料查閱、召開驗收會議等方式,協助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工作組可以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機構等單位代表以及專業技術專家等組成,代表范圍和人數自定。”項目報告書自主驗收小組組成是否一定需要包含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機構?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答復:《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規范了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自主開展環境保護驗收的程序和標準,其第三條明確規定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主要依據包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部門審批決定。因此,建議建設單位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時應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
問題三:請問之前在環保部門審批過的登記表(不是備案的),現在如何讓手續合法,是否還需要驗收,自驗收,還是環保部門驗收,還是不用驗收了?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答復:根據2017年修改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表項目(包括之前管理部門審批的登記表項目)不需要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包括自主驗收)。
問題四: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第十二條要求: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整改的可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驗收期限是指自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請問:這個“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是指公開自主驗收的竣工驗收報告嗎?現在有個項目是2017年9月份開始調試,期間因固廢合同和固廢暫存區整改等問題,一直到2018年9月3日通過自主驗收,并在9月13日進行竣工環境保護網上公示;9月底送區環保局申請固噪驗收,他們說我們驗收超12個月了,不接收申請材料,符合文件要求嗎?企業該怎么處理呢?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答復: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具體內容可以在互聯網搜索到,下同)規定,驗收期限是指項目環保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驗收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如果超過驗收期限而項目仍在運行,則屬于未經環保驗收違法運行,環保部門將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進行處罰。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違法項目責任追究的通知》(環辦函[2015]389號)規定,對于環評違法項目,必須處罰到位,未處罰到位或整改到位的,環保部門一律不予受理其環保驗收申請。因此當地環保部門是按照相關文件要求處理的。作為企業,應當及時向當地環保部門說明未按時完成驗收的情況說明,當地環保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責令盡快完成噪聲固廢驗收。之后,環保部門按照文件要求可以受理驗收申請。
問題五:目前新的驗收技術指南規定了驗收標準按新標準執行,并無具體工況規定;可是有許多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驗收執行標準仍然為環評批復標準,并按新標準考核,同時對工況符合也有規定。那么,遇到這種情況時該怎么辦?
生態環境部部長郵箱回復:一、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執行批復文件所規定的標準。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之后發布或修訂的標準,且對建設項目執行該標準有明確時限要求的,要在指定時間執行新標準。二、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若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行業驗收技術規范對工況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問題六:兩個環評都是報告表類別,能否同時驗收?如果可以同時驗收,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答復: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辦理環評報告書報告表的項目應當辦理環保驗收。一個項目對應一個環評、一個驗收。
問題七:建設項目原已做報告書,并已批復,現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2021年版)降級為做報告表,項目現需進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咨詢下,現進行環保驗收時是按原報告書環評批復驗收還是降級為報告表形式驗收,有什么依據?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答復:建議按照原環評及其批復要求開展竣工環保驗收。
問題八:《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二)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前,公開調試的起止日期。此處對于“起、止”日期并未明確。“起”容易理解,是指環境保護設施開始調試的日期,關于“止”的日期應該如何理解?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答復: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驗收期限是指自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
問題九:我司2020年完成擴產環評,擴產項目是分階段實施的,在一個擴產環評內的但是分好幾個階段實施的擴產項目,是否只需要在每個階段進行驗收就可以了?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答復: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來源:環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