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對2023年天津市第一季度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天津市某涂裝有限責任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2年9月7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天津市排污許可清單式執法檢查工作安排,對天津市某涂裝有限責任公司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單位退漆工序正在生產。經查,該單位退漆間外有工人在一處戶外臨時工棚進行手工退漆作業,產生的退漆廢氣(臭氣)未配置污染防治設施;退漆間內有兩人作業,退漆間屋頂部分破損與外環境連通且有一處斷口管道未與廢氣污染防治設施(洗滌塔+除霧器+UV光氧+活性炭)連接。根據該單位排污許可證中要求,退漆槽中產生的退漆廢氣(臭氣)應當接入廢氣凈化設施(洗滌塔+除霧器+UV光氧+活性炭)進行處理后排放。屬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未保持正常使用。
【查處情況】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該單位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
【啟示意義】
重視證據鏈條,規范取證程序。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使用執法記錄儀全過程執法記錄,保全現場執法影像資料,構建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據確鑿充分。
二、天津某印刷有限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1月16日,根據“雙隨機、一公開”工作任務要求,武清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天津某印刷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根據該單位《天津某印刷有限公司年加工紙箱230萬個項目現狀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批復內容,該單位在印刷工序中產生揮發性有機廢氣,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廢氣經集氣罩收集后進入1套UV光氧催化裝置處理后排放。現場檢查時,該單位印刷工序正在生產,配套建設的UV光氧催化裝置和后期新建的活性炭吸附裝置均未通電運行,引風機未開啟,執法人員當場打開查看該單位UV光氧催化裝置,通電后20根UV燈管全部不亮,屬未按照規定使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查處情況】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單位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
【啟示意義】
本案中,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的工作要求,高效統籌監管執法活動,合理分類、科學配置執法資源,持續提升生態環境監管執法效能。嚴厲打擊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有效震懾企業對環境違法行為的僥幸心理,督促各企業提高守法意識。
三、天津市某鋼結構安裝有限公司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1月16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按照移動源專項行動工作安排部署,對某施工工地進行現場檢查。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津政規〔2022〕2號,以下簡稱《通告》) 規定,該施工工地為天津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一類禁用區。現場檢查時,工地有兩臺挖掘機正在作業,均為《通告》規定的一類禁用區內禁止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經查,兩臺挖掘機為天津市某鋼結構安裝有限公司所有并使用。
【查處情況】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天津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該單位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
【啟示意義】
此案件的辦理,使建筑施工單位、租賃單位進一步明確我市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最新規定,同時起到了較好的警示作用,對降低一類禁用區內因非道路移動機械產生的污染起到積極作用,有效推動綠色低碳發展、倒逼行業升級。
四、天津某家具有限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1月17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按照大氣保障工作統一部署要求,對天津某家具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單位主要從事家具生產,主要生產工藝為木工加工、膠粘、噴漆、擦色、拼板等。現場檢查時,該單位拼板工序正在生產,拼板工序配套的活性炭+UV光氧凈化設施風機與燈管全未開啟,車間大門未密閉。
【查處情況】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單位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
【啟示意義】
本案在辦理過程中,充分聽取該單位陳述申辯意見,采取包容謹慎的態度,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符合從輕處罰條件的情形,通過審議會集體討論,綜合各方意見,最終做出從輕行政處罰的決定,充分彰顯優化營商環境的服務理念。
五、天津市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24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走航車提供線索,對天津市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單位珍珠棉生產車間正在生產,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委托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監測人員對該單位珍珠棉車間P1排氣筒排放的非甲烷總烴進行監測。根據監測報告顯示,該單位珍珠棉車間P1排氣筒排放的非甲烷總烴的排放濃度為49.2mg/m3,超過了《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2/ 524-2020)中塑料制品制造行業非甲烷總烴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40mg/m3)。
【查處情況】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該單位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
【啟示意義】
本案中各類證據環環相扣,證據鏈條形成閉環。執法人員通過拍攝的視頻及制作的筆錄,證明了執法檢查當日企業的生產工況。監測人員嚴格按照采樣規范開展執法監測,固定超標排放的違法事實。堅決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嚴格遵守《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中關于出示執法證件、執法記錄立案審查、集體審議和自由裁量等程序性規定,確保行政執法全過程合法合規。
六、津南區多部門聯合出擊嚴厲打擊污染環境犯罪案件
【案情簡介】
公安津南分局提供線索,2023年3月1日天津市津南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會同公安津南分局、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對雙港鎮李樓村路原李樓工業園區內一無名場院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在該點位從事廢舊塑料破碎加工回收,執法人員在其生產車間內發現存有廢機油包裝桶、廢油漆包裝桶及沾染廢機油的其他塑料包裝桶約4.4噸,均為張某某收集處置的廢舊原料。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規定,其收集處理的廢機油桶屬于危險廢物(廢物類別HWO8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代碼900-249-08),廢油漆桶屬于危險廢物(廢物類別HW49其他廢物代碼900-041-49)。張某某加工塑料的清洗廢水通過生產車間廢水排放口(該排放口周邊無防滲漏措施)排放至南側廠房水池內(廠房地面無防滲漏措施),沉淀后經水泵將廢水抽到地面小水渠漫流廠房西側空地,西側空地現存大面積污水、泥潭,該空地為原拆遷地塊,沒有采取防滲措施,經監測部門對廢水排放點位的水、土壤采樣監測,其中石油類、石油烴、化學需氧量、總磷、總氮等污染物嚴重超標,污染性質惡劣,張某某因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環境污染犯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查處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天津市津南區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環環監〔2017〕17號)第五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津南分局追究刑事責任。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啟示意義】
本案是市區兩級公安機關、市區兩級生態環境局和屬地政府多部門聯合執法、分工合作,嫌疑人抓捕、現場勘察、采樣監測、應急處置等工作同步開展,精準快速鎖定現場違法證據,嚴厲打擊涉嫌環境犯罪,做到精準治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執法人員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執法辦案,取證全面規范、證據鏈完整、違法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準確、案件移送及時,極大的提高了行刑銜接效率。
來源:天津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