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今年2月,佛山市生態環境局三水分局西南監督管理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轄區內某五金廠正在噴漆房內開展噴漆作業,但噴漆房門沒有關閉,并且未按規定使用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執法人員立即向該五金廠指出存在的問題,并責令限期改正。
該五金廠經教育后深刻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積極配合整改。西南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復查時,該五金廠已密閉噴漆房,并淘汰低效的VOCs治理設施,升級為水噴淋+活性炭吸附設施。執法人員督促現場管理人員按要求定期更換治理設施的噴淋水及活性炭,依法依規處置廢噴淋水和廢活性炭,落實臺賬登記及危廢申報管理制度。
處理結果
該五金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該五金廠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西南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依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指引該五金廠在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之余,通過佛山市生態環境局官方網站及微信公眾號進行公開道歉,并承諾遵紀守法、依法排污、削減污染物排放。根據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標準,對其作出按罰款標準的50%降低處罰的處理,最終處以人民幣3.5萬元的罰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來源:佛山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