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上午,國家監督幫扶(第九輪次)檢查組到東坑鎮開展幫扶檢查,發現角社村一企業存在環境違法行為,轉東坑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依法調查處理。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該公司1臺攪拌機正在生產,配套廢氣污染防治設施未開啟,抽風機未運行,攪拌車間未做好密閉,部分門窗打開,攪拌工序產生的廢氣未經處理無組織排放。執法人員現場制作雙筆錄并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現場對該公司的攪拌工序進行查封。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該公司或將面臨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東坑生態環境分局提示企業,即使已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但由于管理不善出現污染防治設施未及時維護、沒有正常運行的情況,遇上突擊檢查,環境違法行為必將無所遁形,切勿“因小失大”,得不償失。污染防治設施能否長期正常運行是能否達標排放的關鍵,企業經營者、相關管理人員務必切實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加強生產管理,加大車間操作工人的環保培訓力度,確保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