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0月1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實施以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實施。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相關規定,針對部分企業自主驗收存在不重視、不會驗、負擔重、不放心等“痛點”,小編之前已制作“建設單位如何開展自主驗收”的指南,現將“建設項目環評及竣工環保驗收要注意哪些行為,指南分享給大家。
一、未依法辦理環評手續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因重大變動、自批準環評文件起超過五年方決定開工建設的,未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處罰、處分情況同上。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依法開展竣工環保驗收
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 10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三、未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
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四、竣工環保驗收典型弄虛作假情形參考
1.偽造或篡改關鍵信息。驗收報告中偽造或篡改以下關鍵信息的,包括環評審批情況、排污許可證申領情況等環保手續信息;建設地點、性質、規模、生產工藝等工程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種類、排放去向、排放總量等污染物排放信息;主要污染物及環境質量監測點位、監測因子、監測頻次及周期、監測結果、達標判斷等驗收監測信息;環境保護設施類型、數量、安裝位置、調試運行效果、自動監測設施安裝聯網情況等環保設施信息。
2.關鍵內容缺失。驗收報告缺失以下關鍵內容,包括:未對項目主要變動情況及原因進行分析,屬于重大變動但未提供環評文件重新報批情況的;未對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要求的主要環保設施實際建設情況、調試運行情況、處理效果進行分析的;未按照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現行污染物排放標準、國家總量控制要求對特征污染物進行監測的;未對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要求的區域污染物削減、落后產能淘汰、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施工期監測以及棲息地保護等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未落實情況進行記錄的。
3.驗收結論錯誤。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明顯發生重大變動,仍給出不屬于重大變動結論的;主要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或者國家總量控制要求,仍認定達標排放或環境質量達驗收標準的;其他存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八條所列不得通過驗收的9種情形,仍給出驗收合格結論的。
4.其他弄虛作假情形。偽造或篡改驗收報告所附主要證明或支持材料的;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的;偽造或篡改公眾反饋意見及處理情況的。
來源:南京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