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大嶺山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根據排水系統在線監控異常數據對大嶺村一工業園區進行排查,發現該園區內一玻璃制品加工企業存在偷排生產廢水情況。
經查,該企業主要從事玻璃制品加工生產,已辦理環保審批及自主驗收手續,環評要求該企業生產廢水循環使用,不得外排。
現場檢查時,該企業正在生產,車間設有開料、磨邊、洗片、絲印等工序,已配套廢水處理設施,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洗片工序產生的廢水經管道流至收集池進行處理,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現場管道斷開,部分洗片廢水直接流入廠區內的雨水渠。執法人員對雨水渠的流向進行測試,發現洗片廢水經雨水渠排至廠區外雨水管網。
大嶺山生態環境分局立即對該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制作雙筆錄調查取證,并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外排廢水進行采樣檢測,同時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