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未批先建”?
“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是指,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
什么是開工建設?
除火電、水電和電網項目外,建設項目開工建設是指,建設項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開槽開始施工,在此以前的準備工作,如地質勘探、平整場地、拆除舊有建筑物、臨時建筑、施工用臨時道路、通水、通電等不屬于開工建設。
“未批先建”存在的環境法律責任風險是什么?
《環境保護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環境影響評價法》(自2018年修訂)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自建設行為終了之日起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企業還會存在環境法律責任風險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第三十六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018年2月22日,原環境保護部發布《關于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環政法函[2018]31號),明確了“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追溯期限應當自建設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因此,“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自建設行為終了之日起二年內未被發現的,環保部門應當遵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但是需注意的是,即使企業“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因為超過行政處罰追溯期限而不被處罰,但是如果企業同時存在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行為,或建設項目“未批先建”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具有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污等情形之一,分別構成獨立違法行為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相關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來源:環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