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開獲悉,日前江蘇省宿遷市、南通市和福建省漳州市三地生態環境部門對應通報了五家涉氣企業違法違規典型案例,《通報》逐一分析了案情簡介、查處情況、案例啟示。
01江蘇宿遷
案例一:某酒類包裝廠涉嫌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3年8月20日,宿遷市泗洪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泗洪縣某酒類包裝廠進行執法檢查。
經查,該公司揮發性有機物應通過密閉負壓收集+水簾柜+二級活性炭吸附后通過排氣筒排放,現場檢查時企業生產車間門窗打開,未密閉,噴漆固化工段生產廢氣僅通過水簾柜收集后接入循環水池排放,貼花固化工段僅配套集氣罩及管道,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處設施。
案件查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規定,對該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貳萬元整。
啟示意義
本案中企業未按要求安裝使用污處設施,知法犯法。高質量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離不開每個企業的參與。企業要擔起社會責任,壓實環保主體責任,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切實落實減排措施,共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案例二:某機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3年5月11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三分局執法人員對某機械有限公司進行雙隨機檢查。
經查,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經收集后通過水噴淋+除霧+活性炭處理排放,現場檢查時企業正在生產,該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引風機未開啟,治污設施未運行,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案件查處
依據《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按照規定設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規定,對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責令立即改正,并處罰款貳萬元整。
啟示意義
本案中企業生產工段污處設施未開啟,純屬企業責任心不足,管理不到位、企業應當積極主動配合整改,更應當增強自身環保意識、責任意識和治污主體責任意識。在日常管理中,加強內部環境保護管理,嚴格落實相應制度要求,加強對大氣等生態環境有關法規政策、防治措施等知識的學習與思考。
案例三:某公司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案
案情簡介
2023年8月8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七分局執法人員對某公司開展夜間執法檢查。
檢查發現,該公司生產線生產時過濾箱門敞開,可見青色煙霧逸散,使用PID測試,濃度達47.205umol/mol,污染防治設施兩端的2臺風機均未運行,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案件查處
依據《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按照規定設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規定,對該公司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活動未在密閉空間進行,也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貳萬元整。
啟示意義
加強VOCs治理是現階段控制臭氧污染的主要手段。目前我市臭氧污染防治仍處于攻堅階段,正常使用應有的污處設施,不僅是生態環境保護的大局要求,更是企業自身健康長遠發展的保障。個別企業存在僥幸心理,為節省成本開支,在夜間生產時管理松懈,擅自關閉污染防治設施,沒有按照環評及自主驗收要求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既是不作為更是藐視了法律的權威。希望廣大企業朋友們引以為戒,守法經營,確保廢氣治理設施正常運行。
02江蘇南通
案情簡介
2023年5月31日,南通市海門生態環境局對海門某鋁氧化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單位鍍鎳車間內有一定酸味,鍍鎳車間配套的堿噴淋廢氣治理設施風機不在運轉,噴淋塔內無噴淋液流動,噴淋塔下方堿液槽內液體無泵送跡象。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問題后,該單位打開了鍍鎳車間配套的堿噴淋廢氣治理設施,設施恢復正常運行。
經調查,該單位鍍鎳車間原輔材料為待鍍件、鹽酸、電鍍液、鎳板等,鍍鎳生產工藝為待鍍件-電解除油-水洗-酸洗-水洗-電鍍-水洗-風切烘干-成品。鍍鎳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鎳廢水經一套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排放;廢氣主要為酸洗過程產生的氯化氫酸霧,經集氣罩收集后通過堿噴淋處理裝置處理后經排氣筒排放。5月31日上午,該單位環保總監上班后忘記打開鍍鎳車間配套的堿噴淋廢氣治理設施,也未去設施處巡檢,導致廢氣治理設施不在運行。上述違法行為主要由于環保總監未履行職責,未做好相應巡檢工作,且管理上存在疏漏,沒有制定完善的廢氣治理設施管理制度、巡檢記錄等,導致此次事件發生。
案件查處
2023年7月,生態環境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對該單位環保總監實施行政移送。
同時,該單位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經專家評估損害后果輕微,該單位以勞務代償方式履行賠償責任。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03福建漳州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25日,薌城生態環境局在巡查中通過大氣走航車發現漳州某塑料包裝制品有限公司周邊出現TVOC濃度為9000多的高值點情況后,立即組織環境執法人員到周邊開展排查。檢查發現,該公司3樓印刷車間正在進行印刷作業,印刷有機廢氣經收集至UV光解+活性炭吸附設施處理后排放,現場廢氣治理設施有在運行,但該車間西南方窗戶敞開,車間東北側三個排氣扇正在往外排氣。上述行為導致該公司印刷作業產生的有機廢氣未有效密閉收集,無組織逸散嚴重。
漳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的環境違法行為予以立案。
經調查核實,該公司印刷車間環評批復要求該項目有機廢氣應經設施處理達標后通過屋頂排氣筒排放。但由于該公司管理不善,未對窗戶進行密閉且使用排氣扇通風,導致有機廢氣未有效密閉收集。漳州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6月27日下達了《漳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漳薌環察〔2023〕11號),要求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
處理情況
漳州某塑料包裝制品有限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規定,經集體討論研究,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環境違法行為處罰金額,依據《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2021年修訂版)》(十四)違反大氣污染防治規定類、序號23,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計算方法,對違法行為共性、個性、修正裁量計算,決定對該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人民幣2.32萬元的罰款。
啟示意義
本案通過走航車發現TVOC高值點位,將大氣問題巡查從“大海撈針”提升為“定點打擊”。執法人員在發現環境問題的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鎖定相關證據,依法查處違法企業,形成有力震懾。
一直以來,漳州市生態環境局嚴格落實“誰執法誰普法”制度,推動“蒲公英”普法志愿活動規范化發展,推行說理性執法,寓“法律宣傳”于行政執法過程。通過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檢查中,對環保法律法規細致的宣傳和耐心地解答,提高企業主的環境法治認識和守法意識;在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等行政執法文書中,向企業清楚告知違反的法律法規條款和處理依據條款,將法律宣傳貫穿于行政執法全過程、全鏈條。
來源:VOCs前沿,宿遷生態環境、南通生態環境、漳州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