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態環境部發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噪聲》(以下簡稱《技術規范》),規定新標準自今年10月1日起實施,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要求在技術規范層面上得到落實。
那么,《技術規范》中為何引入產噪單元這一新概念?排污單位應當如何劃分產噪單元?做好工業噪聲環境管理臺賬記錄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圍繞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相關業界專家。
引入產噪單元,減輕企業填報負擔
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根據《2022年中國噪聲污染防治報告》數據,2021年,生態環境部門受理的噪聲投訴舉報以工業噪聲為主,占比達47.9%。
去年6月5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正式施行,明確將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而在今年1月印發的《“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中,同樣指出要推進工業噪聲實施排污許可和重點排污單位管理,發布工業噪聲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并加強監管。
生態環境部大氣司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明確,《技術規范》的公布是落實《噪聲法》和《行動計劃》的相關要求,滿足固定污染源多環境要素綜合許可、“一證式”管理的需要,符合強化工業噪聲環境管理要求。
《技術規范》規定,工業噪聲排污單位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填報產噪單元及編號、主要產噪設施及數量等信息。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排污許可技術部主任杜蘊慧告訴記者,產噪單元概念的引入是《技術規范》區別于其他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一個特點。
“排污單位產噪設施眾多且分散,如果對每個產生噪聲的設施逐一填報,會給排污單位填報帶來很大的負擔,并且這樣的填報對后續環境管理發揮的作用不大。”杜蘊慧表示,從減輕企業負擔、優化排污許可證內容、兼顧環境管理需求的角度考慮,《技術規范》最終采用了填報產噪單元的方式對產噪設施進行管理。
結合行業屬性、生產線情況,劃定適宜的產噪單元
《技術規范》明確,工業噪聲排污單位應按照生產線、生產單元或廠房等填報產噪單元。杜蘊慧介紹,產噪單元的劃定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需要考慮排污單位的所屬行業,類似電子元器件生產、制藥等行業需要密閉清潔的生產環境,這些密閉廠房或車間有著很好的隔聲降噪效果,適合按照廠房填報。”杜蘊慧介紹,排污企業還可以考慮排污許可證中已有的生產線或生產單元,根據排污單位填報大氣、水許可內容時已經填報過的生產線和生產單元來填報產噪單元,減輕企業填報工作量。
“此外,排污單位也可以結合自身的產噪特點,填報除去廠房、生產線和生產單元以外的產噪單元。”杜蘊慧介紹道。
根據《技術規范》規定,工業噪聲排污單位還需根據實際情況填報產噪單元對應的主要產噪設施及數量。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高級工程師關睿告訴記者,為了方便企業填報,填報平臺將會有特殊的設置。“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會將一些典型行業的主要產噪設施以字典項的形式嵌入工業噪聲申請與核發模塊,供排污單位參考,方便選擇填報。”關睿說。
值得一提的是,如滿足主要產噪設施進入封閉廠房且連續1年廠界噪聲排放值自動監測數據低于工業噪聲許可排放限值10分貝的要求,排污企業便只需填報廠界外聲環境功能區類別和生產時段,無需填報主要產噪設施和主要污染防治設施等內容。
關睿介紹,對于排污單位來說滿足基本情況豁免填報的條件有一定的難度,標準的確定是為了鼓勵典型示范引領,從正面引導和鼓勵排污單位主動承擔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做好工業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明確監測技術手段,合規記錄臺賬
此前,生態環境部大氣司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介紹,技術標準根據工業噪聲的特點提出污染防治技術要求,要簡化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
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是排污單位自證守法的原始證據鏈,也是生態環境管理部門的重點檢查內容以及監管執法的重要依據。關睿介紹,《技術規范》綜合考慮減輕企業負擔、滿足排污單位自證守法和生態環境管理部門監管執法的需要,環境管理臺賬只保留了監測時段信息和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維修和更換情況的記錄要求。
但杜蘊慧指出,工業噪聲環境管理臺賬按監測技術手段實行分類記錄。不同監測技術手段下,監測時段信息記錄要求是不同的。
其中,手工監測要求記錄監測時段內非正常工況情形、事件原因、是否報告、應對措施等,自動監測則要求記錄工業噪聲排放值超標情況,包括超標原因、是否報告、應對措施等。而采用自動監測方式的,還需記錄自動監測設備異常情況,記錄內容包括異常情況開始時間、結束時間、異常情況情形、是否報告、應對措施等。
杜蘊慧強調,排污單位在進行工業噪聲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時,一定要注意自己采用的監測技術手段是自動監測還是手工監測,按照要求進行臺賬記錄。
此前,生態環境部大氣司有關負責人指出,生態環境部將加強證后監管,指導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監督執法,重點檢查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工業噪聲,未按排污許可證要求排放工業噪聲、開展工業噪聲污染防治、進行臺賬記錄、提交執行報告、進行信息公開的排污單位,并對違法行為依法嚴格處罰。
來源:中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