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醬香型白酒產業發展的決策部署,規范和指導全省醬香型白酒產業企業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以高品質生態環境支撐醬香型白酒產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規范。
1適用范圍
本規范明確了貴州省醬香型白酒產業企業污染防治的術語和定義、污染防治措施、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與維護、環境管理等技術要求。規范可作為貴州省相關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運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管理、清潔生產審核的技術依據。本規范適用于大曲醬香型白酒產業污染防治,醬香型其他類型白酒產業污染防治參照執行,不適用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單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規范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
GB 27631-2011 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15109-2021 白酒工業術語
GB/T 26760-2011醬香型白酒標準
GB/T 50102-2014 工業循環水冷卻設計規范
GB 18918-2002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準
GB13271-2014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HJ 575-2010 釀造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1085-20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酒、飲料制造
HJ 2016-2012 環境工程名詞術語
HJ 2026-2013 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HJ/T 402-2007清潔生產標準白酒制造業
AQ/T 7006-2012白酒企業安全管理規范
DB52/T 866-2014醬香型白酒工業用術語
DB52/T 873-2018大曲醬香型白酒生產技術規范
DB52/T 874-2014麩曲醬香型白酒生產技術規范
DB52/T 875-2014混合曲醬香型白酒生產技術規范
DB52/T 879-2014醬香型白酒廢糟處置管理規范
《飲料酒制造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生態環境部,公告2018年第7號)
《貴州省赤水河流域醬香型白酒生產環境保護條例》(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22第30號)
3術語和定義
3.1 醬香型白酒
以高粱、小麥、水等為原料,經傳統固態法發酵、蒸餾、貯存、勾兌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醬香型白酒自身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質,具有醬香風格的白酒。
3.2 蒸餾冷卻系統
醬香白酒釀造企業(以下簡稱“酒企”)生產過程中,將蒸出的酒蒸汽冷卻成酒液的系統,有水冷、風冷等形式。
3.3 接酒池
酒企生產過程中進行取酒的地方,酒蒸汽經過冷卻系統冷凝流出來,在接酒池進行接酒。
3.4 窖池
固態法發酵的容器之一,用黏土、條石、磚、水泥、木材等材料建成,形狀多呈長方體。
3.5 窖底井
在窖池底部用于收集窖底水的井。
3.6 窖底溝
位于窖池底部的溝槽,上面蓋有磚塊或者木板,窖底水滲透到窖底溝內,被收集、導流到窖底井中。
3.7 鍋底水
酒企生產過程中蒸酒工序產生的蒸煮鍋底殘液。
3.8 窖底水
酒企生產過程中糟醅入窖發酵期間,逐漸滲到窖池底部的液體。
3.9 冷卻水
酒企生產過程中,用來冷卻酒蒸汽的水。
3.10 洗滌廢水
酒企生產過程中清洗各類容器、公用工具及管道時產生的廢水。
3.11 窖泥
用于封窖和制作窖底的紫紅泥黏土。
3.12殘棄糟
出窖糟經蒸餾取酒后,不再用于釀酒發酵的物料。
3.13 企自建污水處理站
酒企自行建設處理生產廢水、生活污水的設施。
3.14 集中連片污水處理廠
用于集中處理通過區域工業廢水管網收集的酒企污廢水的設施。
3.15 園區污水處理廠
按照規劃要求建設的集中處理園區酒企污廢水的設施。
4生產工段及污染防治
應對酒企的原料儲存及預處理、制曲、制酒、包裝、輔助生產系統、治污工程等工段實施全過程污染防治。酒企應從各工段源頭抓起,提高清潔生產水平,高效集約利用生產空間,合規處理污染產物,積極推動廢棄物的循環利用,實現減污降碳,綠色發展。
4.1 原料儲存及其預處理工段
4.1.1原料儲存及其預處理工段應設置在室內。該工段主要包括高粱、小麥、谷殼等原材料的存儲、篩分、破碎等工序。
4.1.2原料破碎、篩分等生產環節產生的粉塵應采取“吸塵罩+袋式除塵”等方式進行有效處置。
4.1.3破碎機、篩分機等設備產生的噪聲應采用選型、隔聲、吸聲、減震等措施防治噪聲污染。
4.2 制曲工段
4.2.1該工段主要包括潤糧、拌糧、踩曲、攤晾、翻倉、存曲和磨曲等步驟。
4.2.2潤糧過程產生的器具清洗廢水和車間地坪沖洗廢水需全部進入酒企自建污水處理站處理或通過區域工業廢水管網進入集中連片污水處理廠(或園區污水處理廠)處理。
4.2.3磨曲過程產生的粉塵采取“吸塵罩+袋式除塵”措施。
4.3 制酒工段
4.3.1大曲醬香型白酒制酒工段包含九次蒸餾、八次發酵、七次取酒。第一次蒸餾發酵過程包括:破碎、潤糧、生沙與母糟混合上甑蒸餾、下甑、攤晾、拌曲、堆積發酵、入窖發酵。第二次蒸餾發酵過程包括:破碎、潤糧、生熟沙混勻上甑蒸餾、下甑、攤晾、拌曲、堆積發酵、入窖發酵。第一至第六輪次取酒過程包括:開窖取醅,上甑蒸餾取酒,下甑、攤晾、拌曲、堆積發酵、入窖發酵等循環過程。第七輪次取酒過程包括:開窖取醅,上甑蒸餾取酒,下甑、丟糟。
4.3.2 制酒工段產生的主要污染物有:
4.3.2.1廢水包括:(1)潤糧過程產生的廢水;(2)堆積發酵及入窖發酵過程中沖洗工具、設施設備的廢水;(3)堆積發酵過程中產生的跑水以及入窖發酵過程中產生的窖底水;(4)蒸餾過程中的殘余熱氣冷凝水、鍋底水、洗鍋水及其帶來的熱污染;(5)窖泥(池)廢水。
4.3.2.2固體廢物包括:堆積發酵過程和入窖發酵過程中產生的殘棄糟、棄用窖泥、棄用稻草谷殼以及廢包裝廢料。
4.3.3分類收集、分類處置制酒工段產生的各種廢水:
4.3.3.1潤糧過程產生的廢水、生產過程中的沖洗工具廢水等中低濃度污染廢水,應經柵格過濾后統一收集,進入酒企自建污水處理站處理或通過區域工業廢水管網進入集中連片污水處理廠(或園區污水處理廠)處理。
4.3.3.2堆積發酵過程中產生的廢水以及入窖發酵過程中產生的窖底水,蒸餾過程中的殘余熱氣冷凝水、鍋底水、洗鍋水,丟糟過程中產生的糟醅積水,窖泥(池)廢水等為高濃度有機廢水,應與中低濃度的廢水分開收集后進入酒企自建污水處理站處理,或通過區域工業廢水管網進入集中連片污水處理廠(或園區污水處理廠)處理。
4.3.3.3鼓勵對高濃度有機廢水采取厭氧發酵聯產沼氣技術、提取制造乳酸制品技術、酯化酶降解技術、污水處置營養源技術等途徑進行資源化利用處置。
4.3.4加強固體廢物全過程管理。酒企應對產生的一般工業固廢進行稱量、分析,及時掌握固廢產排情況,規范建立臺賬,及時收集、貯存、轉運、利用、處置。窖泥池修建需滿足防滲、防流失、防揚散要求;對窖泥池在生產車間外的,需在轉運、使用通道修建一定的窖泥及廢水收集池、回收管網等。鼓勵殘棄糟、棄用谷殼的炭化、顆粒化、肥料化資源利用技術裝備研發與示范運用。
4.3.5鼓勵探索先進技術收集處理乙醇等揮發性有機物。
4.4輔助生產系統
4.4.1輔助生產系統主要包括蒸汽系統、包裝車間、生活區等。
4.4.2輔助生產系統產生的主要污染物
4.4.2.1蒸汽系統:鍋爐燃料燃燒產生的廢氣、化學劑除垢廢水、垢泥水、垢沉渣、膜處理濃水及反沖洗水、樹脂再生廢液、廢棄離子交換樹脂等;
4.4.2.2包裝車間:洗瓶廢水、包裝廢棄物以及包裝機械噪聲等;
4.4.2.3生活區域:餐飲油煙、餐廚垃圾、生活垃圾及污水等;
4.4.3分類收集、分類處置輔助生產系統的各種廢水:
制水系統應保持在二級水效以上(凈水產水率≥55%),制水系統膜處理濃水及反沖洗水、洗瓶廢水以及經過隔油處置的餐飲廢水,可進入酒企自建污水處理站處理,或通過區域工業廢水管網進入集中連片污水處理廠(或園區污水處理廠)處理。在生活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酒企生活污水原則上應接入生活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
4.4.4分類收集、分類處置輔助生產系統的各種廢氣:
禁止使用非清潔能源。鼓勵企業對燃氣鍋爐采用更好的低氮燃燒技術、除塵技術降低氮氧化物和顆粒物排放,并按照相關規范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設有食堂的企業,應按照相關規范安裝并使用油煙凈化裝置,處置烹調過程中產生的油煙。
4.4.5應對廢棄包裝膠袋、玻璃制品、餐飲垃圾和其它生活垃圾等固廢進行分類收集處置。鼓勵對包裝廢棄料應進行回收利用處理。
4.4.6嚴格執行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規定:廠區輔助生產系統產生的廢機油、樹脂再生廢液以及廠區廢棄鉛蓄電池等應作為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并交由有資質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處置利用。制水系統定期更換的廢過濾材料應集中收集處置,鼓勵使用可再生過濾材料。
4.4.7各類設備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配合減振、降噪、隔聲等措施,防治噪聲污染。
4.5 治污工程
4.5.1治污工程主要為污水收集處理系統、廠區防滲漏工程、廠區初期雨水收集、危廢暫存間、固廢貯存場所、污水處理設施產生污泥的處理、惡臭處理。
4.5.2企業需因地制宜,規范建立廠區初期雨水收集溝渠、管網、泵閥及池罐系統。初期雨水收集宜取一次降雨初期15分鐘以上的雨量,或降雨初期10~20毫米厚度的雨量。
4.5.3廢機油等危險廢物,須分類收集存放危險廢物暫存間,定期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置。危險廢物暫存間應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進行建設。
4.5.4酒企自建污水處理站處理、集中連片污水處理廠(或園區污水處理廠)所產生的污泥,應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要求及時進行處理。鼓勵采用好氧發酵、厭氧消化、干化焚燒、土地利用、建材利用等多元化組合方式處理污泥。各污水處理單位應建立完備的臺賬記錄,對污泥的產量、去向、用途等進行存檔。同時對運輸、儲存及利用處置環節嚴格把控,嚴禁污泥直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或亂堆亂放。
4.5.5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惡臭要收集至除臭裝置處置。除臭裝置采用吸附、堿吸收、生物吸附或生物過濾等物理、化學和生物法相結合的處理工藝。建設惡臭收集處理裝置應滿足防爆、防中毒等安全生產要求。鼓勵有條件的處理設施對產生的沼氣進行收集利用。
5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技術要求
5.1 蒸餾冷卻系統
蒸餾冷卻應采用高效、清潔、實用的制冷技術。對于采用高效循環水冷技術冷卻工藝,應配備溫度調節智能系統,以及壓縮機制冷或電子制冷機組等制冷設備,保證制冷效果。密閉車間冰缸,并安裝配備冷卻水過濾凈化設施,保證水質干凈的同時,冷卻水循環率要達到80%以上。
5.1.1“風冷”類技術。
安裝配有智能操作系統變頻風冷器,嚴格控制風冷器噪聲,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構建由風冷快速切換至水冷的措施,確保風冷出現故障和停電時生產不受影響;在冰缸中保留適量符合要求溫度的水體,避免單純風冷在蒸汽低溫段酒質可能受到影響的情況;改善廠房通風環境或在風冷器上方安裝水汽抽取裝置,避免低溫天氣水汽含量過高情況。
5.1.2“高效循環水冷”類技術。
5.1.2.1由制冷機、冷卻塔、水泵、換熱器、循環水池以及管線等組成,制冷主機鼓勵使用天然氣直燃機制冷或電子制冷,配備具備可控變頻調節功能的溫度調節智能系統,根據環境溫度和生產工藝要求,適時調控冷卻塔效率和啟停制冷機組。
5.1.2.2提高冷卻水循環利用率。冷卻水在使用后,根據冷卻水水質狀況,選擇合理工藝,對冷卻水凈化后再次使用,保證其循環使用率達到80%以上。冰缸應采取密閉措施,避免冷卻水直接暴露引起水質污染。同時應在補給水管、循環水管、外排水管安裝水表或流量計。
5.1.2.3建立冷卻水收集系統。外排冷卻水應統一收集并接入廢水處理設施或污水管網,經過處理達標后排放。嚴禁將未經處理的冷卻水直接排入外環境。
5.1.3鼓勵進行余熱回收改進。鼓勵采用先進、合適的工藝,收集蒸煮糊化及酒醅蒸餾過程中產生的蒸汽,通過階梯式水循環利用或冷卻降溫技術產生有一定溫度的冷凝水再次用于鍋爐產蒸汽,將較高溫的冷卻水熱量收集供給到其他需要的生產生活環節。
5.1.4鼓勵探索能耗水耗水平更低、資源環境更友好、出酒參數保障率更高的其它先進蒸餾冷卻技術,支持先進技術的示范和推廣運用。
5.2 窖底水收集設施
采用不銹鋼或混凝土材質以及其它耐腐蝕防滲材料構建窖底井、窖底溝及管(槽),收集窖底水,解決滲漏問題。剩余空間建議采用紅黏土夯實回填,回填夯實厚度不小于50厘米。
5.2.1窖底溝和連通管(槽)應采用厚度≥4毫米的S316以上不銹鋼材質,并無縫焊接。或采用C30以上混凝土一次澆筑成形。
5.2.2窖底井應采用厚度≥4毫米的S316以上不銹鋼材質的一體化成型罐體,并無縫焊接。或采用C30以上混凝土一次澆筑成形。窖底井井深以60至80厘米為宜。
5.2.3酒企應建立窖池滲漏檢修制度,防止窖底窖壁滲漏。
5.3 接酒池及鍋底水收集管(槽)
5.3.1接酒池應采用厚度≥2.5毫米的S304以上不銹鋼材質對其底部、四周進行焊接圍合密閉,地坪走水坡面保持高差,確保接酒池不積水。
5.3.2鍋底水收集管(槽)應采用厚度≥4毫米的S316以上不銹鋼材質并無縫焊接。
5.4 污水收集管網
5.4.1納管酒企應對窖底水設置獨立收集管閥,為后續窖底水資源化利用預留端口。在生活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酒企生活污水原則上應接入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
5.4.2納管酒企應加強污水前處理。納管的重點排污酒企窖底水、鍋底水、冷卻水、場地沖洗水、容器清洗水等污水經前處理后納入區域工業廢水管網。前處理包括攔污、沉淀、中和、勻質(調節)等處理單元。其它納管酒企窖底水、鍋底水、冷卻水、洗滌廢水等經柵格過濾和收集井收集后由唯一排口納入區域工業廢水管網。酒企可根據實際情況聯建前處理設施。
5.4.3非納管酒企污水應經酒企自建污水處理站處理后按要求排放。其排污口設置應滿足區域水功能區劃要求、納污水體污染物承載力,并論證是否會對下游第三者用水單位造成影響。
5.4.4污水收集管(槽)應采用不銹鋼、C30混凝土等高強度耐腐蝕材質。廠內管(槽)應布局合理、標識規范,原則上應采取架空、明管等方式敷設污水收集管(槽)。由于場地條件限制采取箱涵敷設管線的,應規范建設生產區域截洪溝、觀察井、收集池,便于日常巡查檢修。
6污水處理技術要求
6.1 集中連片污水處理廠和園區污水處理廠技術要求
6.1.1集中連片污水處理廠和園區污水處理廠應按照HJ575進行建設和運行管理。處置工藝流程應包括預處理(含應急處理)、厭氧處理、生物脫氮除磷處理、深度處理等工段,并設置規范的排放口。
6.1.2預處理(含應急處理)應包括酸化、中和、調節、勻質、粗柵格、細柵格、絮凝、氣浮/沉淀等處理工藝。經預處理,谷殼、酒糟等顆粒物得到有效攔截。預處理方式和水質參數執行HJ575規范。
6.1.3厭氧處理應根據污水中COD及SS預處理效果,優先選用CSTR、ECSG、EGSB或IC等第三代厭氧反應器進行處理,并解決污泥顆粒化及污泥流失問題。經處理,厭氧處理段COD去除率≥85%。
6.1.4具備條件的生物脫氮除磷系統應建設包含不少于兩級AO的處理工藝。
6.1.5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的流域,污水深度處理設施應優先選擇膜生物反應器、砂濾、炭濾、超濾等工藝。
6.1.6接納并處置納管酒企窖底水的集中連片污水處理廠和園區污水處理廠應規范建設接納窖底水的專用貯存設施,設施應廠房化并配套建設惡臭收集處置設施。
6.1.7集中連片污水處理廠和園區污水處理廠宜采用物理、化學和生物法或組合技術對厭氧池、污泥脫水處理間等環節產生的惡臭進行收集處置。
6.1.8集中連片污水處理廠和園區污水處理廠配套的工業廢水管網在用地條件允許下應布設在岸上,新建管網應避免“高落差長距離”輸送。管道應采用不銹鋼等高強度耐腐蝕材質,并按照標準要求施工建設。工業廢水管網節點處的中轉站應車間化建設,并對臭氣進行收集處置,并嚴格防火、防爆、防毒。
6.1.9納管企業生產廢水收集池及下游廢水中轉池累計有效容積有不小于48h設計污水量的調蓄能力。泵站應廠房化并建設惡臭收集處置裝置,與居住房屋和其他公共建筑應保持一定距離,泵站院內應綠化,并在四周建隔墻帶。
6.2 酒企自建污水處理站技術要求
6.2.1酒企自建污水處理站技術要求原則上遵照6.1的內容執行。
6.2.2酒企自建污水處理站應單獨設置事故池。事故池有效容積應大于發生事故時的最大廢水產生量,或大于24h的綜合廢水排放總量。
6.3納管酒企污水處理技術要求
6.3.1重點排污酒企污水進入集中處理設施處理超過納管廢水排放濃度限值的,應當進行前處理。前處理設施應符合:生產廢水應經柵格過濾谷殼、酒糟等顆粒物后進入調節池,其中細柵格間距應≤2毫米,廠內餐飲污水應經隔油后進入調節池,污水在調節池中勻質化并控制pH值在6~9,由唯一排口納入區域工業廢水管網。調節池應采用厚度≥4毫米的S316以上不銹鋼材質或同等高強度耐腐蝕材質的無縫池(罐),制定并實施避免滲漏的檢修維護制度。
納管酒企應對窖底水設置獨立收集管閥,為后續窖底水集中轉運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預留端口。
納管前處理設施和窖底水貯存設施應配套建設惡臭收集處置設施,納管前處理的臭氣污染防治推薦采取集氣罩加活性炭等除臭劑脫除方式進行處置,并嚴格防火、防爆、防毒。
6.3.2納管酒企應單獨設置事故應急池(罐)。事故應急池(罐)有效容積應大于發生事故時的最大廢水產生量,或大于72h的綜合廢水排放總量。
7環境監管要求
7.1 監測、監控技術要求
7.1.1集中連片污水處理廠、園區污水處理廠、酒企自建廢水處理站應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出水口應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要求安裝水質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當地市州級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7.1.2納管的重點排污單位和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酒企前處理設施末端應安裝pH計及視頻監控設備,其余納管酒企污水接管處鼓勵安裝視頻監控設備。監控設備應與當地市州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7.1.3集中連片污水處理廠、園區污水處理廠、酒企自建污水處理站要加強自行監測,對污染物排放監測情況的頻次、采樣時間等按照HJ1085- 2020執行。
7.2 排污口規范化管理
7.2.1納管酒企污水接入區域工業廢水管網只能設置一個接口,并設立明顯標識標牌。
7.2.2集中連片污水處理廠、園區污水處理站、酒企自建污水處理站只能設置一個排污口,并設立明顯標識標牌。
7.3 排污許可管理
7.3.1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醬香型白酒企業建成投產前應按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做到持證按證排污,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及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本規范實施后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需要對原取得的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的,企業應按規定進行變更。
8運行與維護
8.1 一般規定
8.1.1污染防治工程與治理技術除應符合本規范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8.1.2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管理宜參照CJJ60相應工程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8.2 運行管理
8.2.1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職業技能,并經過技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8.2.2應設置專門機構,有專人負責制定運行管理規范、維護保養制度、崗位操作規程并對日常維護工作進行記錄。
8.2.3污染防治設施應按照規范要求運行,發現收集、處置或設備運轉異常情況及時采取維護修理措施。
8.2.4污染防治設備進行大修時應提前制定替代運行預案。
8.3臺賬管理
8.3.1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記錄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執行。
8.3.2酒企窖底水單獨收集、轉運及處置的,采用聯單制管理。
9新建項目(含兼并重組項目)環境管理要求
9.1新建項目原則上應選址在園區內,或部署在由貴州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赤水河流域醬香白酒產區內,并滿足產業發展規劃要求。
9.2園區內新建項目污水應優先進入園區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
9.3新建集中連片污水處理廠、園區污水處理廠、酒企自建污水處理站應符合本規范要求,并按照車間化要求進行建設。
9.4改建項目和擴建項目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范。
來源:貴州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