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其定義:
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老減輕不良環情影響的對第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二、 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
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在我國領域和我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或被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
總投資額1%-5%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 哪些項目需要辦理環評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項目需不需要環評、需要辦理哪類環評,可根據最新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簡稱《名錄》)查詢。
●《名錄》中的一級行業采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大類名稱;
●《名錄》中的二級分類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中類和部分小類行業名稱;
●《名錄》共設置了50個一級行業分類,192個二級類別。
對納入名錄的建設項目需要辦理環評手續,未納入名錄的建設項目,則無需辦理環評手續。
※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項目要辦理環評。
四、環評的類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1、 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2、 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3、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環評類型分為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
五、環評審批總量控制制度
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是國家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環境質量的重要舉措。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要求,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前,須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其中:
●VOCs污染物總量指標實施雙倍替代;
●氮氧化物、CODcr和氨氮污染物總量指標實施等量或減量替代。
我市結合產業發展需求,出臺了系列建設項目總量分配原則。
我市污染物總量按照市、鎮分庫形成“1+34”的管理格局。
1是指市級重點項目總量庫
34是指34個鎮街(園區)污染物總量庫
其中市級重點項目庫主要用于市重大項目、行業龍頭企業、優質倍增計劃企業、市重點工業園區等大型重點項目。
鎮街總量庫分為鎮街重點項目庫和鎮街一般項目庫。
●鎮街重點項目庫用于鎮街政府重點發展產業項目。
●鎮街一般項目庫用于一般工業項目,按照項目受理時間統一排隊原則、在鎮街公示有余量的情況下使用。
※總量指標在市生態環境局網站定期公示,項目總量根據原則劃撥并登記管理,做到有跡可查,確保總量劃撥公平、公正。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