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審批或備案
環評報告要報相應的審批部門進行審批或備案。
1、登記表類別的項目。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報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2、報告書(表)類別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技術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主持人還應當為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建設單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3、報告書(表)項目實行分級審批,審批權限分為部批、省批、市批。建設單位根據《關于印發東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查分類名錄和審批內部工作流程的通知》報相應部門進行審批。
哪些豁免或簡化
為深化環評“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2020年起根據國家和省豁免精神,東莞市對部分項目采取豁免環評、簡化環評等措施,進一步優化、規范相關建設項目的環評管理。
豁免環評管理的5種情形
① 未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建設項目;
② 納入《廣東省豁免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辦理的建設項目名錄》的建設項目,如利用現有建筑且僅激光印刷的、僅切割或分裝的塑料制品制造、僅切割組裝的金屬制品加工制造、僅分揀或破碎的廢舊資源(含生物質)加工利用等;
③ 對國家和地方認定急需的醫療衛生、物資生產、研究試驗等臨時性建設項目;
④ 工業園區內同一類型小微企業項目打捆開展環評審批,統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單個項目不再重復開展環評;
⑤ 對年使用非溶劑型低VOCs含量的原輔材料合計10噸以下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納入環評管理。
※2020年實施豁免環評政策以來,簡化了企業手續,需要辦理環評的企業數量大大減少。
簡化環評管理的5種情形
2021年4月,印發了《東莞市建設項目環評管理有關問題工作指引(2021年版)》,對以下情形簡化建設項目環評類別和內容:
①對位于已完成規劃環評且環境基礎設施完善的開發區、產業園區、工業園區、專業園區內符合規劃環評要求和準入條件的建設項目;
②對于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涉海部分,除單獨立項情形外,無需另外編制海洋環評文件;
③建設項目環評可直接引用環境例行監測、執法監測、園區環境監測等公開的監測數據;
④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有書面意見明確或生態環境部部長信箱、廣東省生態環境廳互動交流平臺及全國環評技術評估服務咨詢平臺答復可簡化的內容;
⑤自2021年4月1日起實施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內容、格式及編制技術指南中對報告表編制內容要求超過指引的,按指引執行。
※實施簡化環評內容,可以減少企業編制環評時間,加快了環評手續辦理流程。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