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東莞建設項目環保審批依據
東莞建設項目環保審批依據是:《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國務院第253號令〕、《環境保護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環保局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若干具體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 國家有關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國家、省有關標準。
二、東莞建設項目環保審批原則
(1)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
(2)符合城市環境功能區劃和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做到布局合理。
(3)符合清潔生產。
(4)污染物達標排放。
(5)滿足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6)能維持或改善地區環境質量,符合環境功能區劃要求。
三、立項前東莞建設項目環保審批需提供文件資料
(1)填報《廣東省建設項目立項前環境保護意見表》;
(2)項目建議書;
(3)擬選廠址地理位置圖;
(4)擴建、改建及技術改造項目,還要附現有工程環保驗收審批文件。
四、東莞市環評審批辦理流程:
1、申請與受理。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采取法定形式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行政審批大廳受理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及相關材料,并進行核驗,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處理。
2、項目審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司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需要進行技術評估的,由評估機構組織專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技術評估,評估機構應在30個工作日內提交評估報告。
3、項目批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司根據審查和評估結論提出審批建議,經相關司會簽后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專題會和局務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后辦理批件。
4、聽證與信息公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政府網站公布受理的建設項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前,公示擬批準的建設項目信息;作出批準決定后,公開環評審批結果。對可能影響項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環境質量以及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建設項目,可以舉行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除外。
五、東莞市環評審批辦理審批條件:
1、申請書一份;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文字版一式八份,電子版一式兩份 ;
3、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審批制項目)或備案準予文件(備案制項目)一份 ;
4、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
來源:東莞市中科新藍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