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生態環境分局持續開展工業固體廢物專項執法行動,日前查處一宗露天堆放工業固體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經調查,該企業主要從事美耐皿制品生產加工,已辦理相關環保手續,設有熱壓成型、打磨、拋光等工序設備,生產過程中產生美耐皿次品及殘渣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產生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露天堆放在廠區內,重量約800公斤,未按規定設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儲存倉庫、固廢標識,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
橋頭生態環境分局對該企業制作雙筆錄,現場告知企業其露天堆放固廢的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目錄》和《東莞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的規定,如該企業立即改正,可免于行政處罰,并提出具體整改意見,責令其落實整改。
該案件的企業經營者環境保護法律意識淡薄、環境管理不到位導致出現環境違法行為。橋頭生態環境分局提醒廣大企業經營者,應學習了解固廢規范化管理相關要求,按要求設置固廢貯存設施、場所,規范張貼標識標志,完善管理臺賬,確保固廢妥善處理。
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條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