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在重點行業廢酸、廢堿定量化整治專項行動中,發現佛山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年用酸量與廢酸和污泥量申報量存在較大偏差,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執法二大隊通過對該公司原輔材料使用量、用水量等數據進行分析等非現場執法手段,初步判斷該公司存在偷排金屬表面處理廢水嫌疑。經過多個夜晚的預伏,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與監管部門“打時間差”,在夜晚鋪設管道偷排。
案件詳情
2023年11月9日晚,執法人員突擊檢查企業,現場抓獲該公司私設暗管,將廢水收集池未經處理的污水直接抽到污水排放口出水口排放。
該公司主要從事不銹鋼洗手盆的生產,生產過程中有酸洗、堿洗廢水產生,廢水應經配套處理設施處理后排放。現場檢查時,該公司的表面處理加工項目正在生產,污水處理設施的沉淀池底部設置一閥門,閥門處于開啟狀態,有廢水流出,現場可見廢水經過地面溝渠流至集水池;同時除油清洗池的廢水也通過地面溝渠一同流至集水池收集,集水池的水呈乳白色。集水池與廢水處理設施中間的PVC管中設置了一個三通閥,三通閥往廢水治理設施一端的閥門處于關閉狀態,另一端連接一軟管,將集水池的廢水利用提水泵通過軟管抽到污水排放口的出水口后排放至外環境。
執法人員現場委托佛山市順德生態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對該公司所排放廢水進行采樣。
根據佛山市順德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顯示:該公司所排廢水化學需氧量超標37.8倍、懸浮物超標866倍、氨氮超標0.6倍、總磷超標76.4倍、總鉻超標235倍、總鎳超標138倍、總銅超標165倍。
查處情況
查封: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執法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產污設施進行現場查封,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移交公安機關: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緊急情況下開啟大氣應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第十七條“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有毒物質’:(三)重金屬含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染物”該公司以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重金屬含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染物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擬將本案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案件啟示
本案中該公司企圖利用夜晚時間偷排廢水,執法人員充分利用非現場執法的手段,提前通過線索研判分析,采取突擊檢查執法手段,精準鎖定違法證據,高效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來源:佛山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