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均安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某園區的多層廠房里面存在直排污染廢水的行為。經過對園區企業的全面摸排及行業鑒別線索摸查,初步確定為4樓一金屬制品加工企業存在直排污染廢水的行為。
2023年10月執法人員到現場突擊執法,現場發現企業工作人員將車間清洗廢水直接傾倒至四樓洗手間,經排污管道排至廠區內一樓的市政污水管網,再經管網排放到廠區外。
執法人員第一時間聯合第三方對相關水樣進行取樣檢測,結果顯示排放到外環境的廢水化學需氧量、總鉻、銅、石油類、動植物油類等指標均超標。
為進一步確認廢水外排情況,執法人員到現場實施水流測試,確定傾倒到4樓廠內洗手間的廢水流至1樓的沙井內并排放到外環境。
處理結果
該企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該企業以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重金屬含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染物的行為,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目前該案件已辦理,擬移交公安實施刑事處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條第三款 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涉水排污單位要明晰自身環保責任,按規定落實污染物治理及規范排放,完善日常管理體系,嚴禁通過私設暗管,不正常運行治理設施、利用滲坑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來源:佛山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