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近日,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勒流監督管理所駕駛VOCs走航車到某工業園檢查,監測發現異常高值點,鎖定了園區內某裝飾材料廠。
經執法人員現場勘查,發現該廠混料車間無密閉,混料機沒有配套建設粉塵收集處理設施,混料工序產生的粉塵未經收集處理,部分粉塵無組織排放至外環境;同時,該廠未能提供相關環保手續資料,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
處理結果
該廠塑料制品業項目在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在未建成、未經驗收的情況下,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最終依法對該廠作出罰款20萬元的處罰決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企業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積極履行主體責任,進一步強化法治意識,提升環境管理水平。
來源:佛山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