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決戰60天 沖刺保全年”專項行動,宿遷市生態環境局持續開展打擊工業企業夜間偷排偷放環境違法行為專項行動。并對查處的夜間偷排偷放環境違法案件進行曝光。
典型案例一
基本案情
11月8日晚,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泗洪縣某酒盒印刷廠進行夜查,現場檢查時企業正在生產,對裱機工段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裝置未運行,糊盒工段未按環評要求配套建設廢氣處理裝置,涉嫌偷排偷放大氣污染物。執法人員現場要求企業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并在配套環保治污設施未建成前不得擅自恢復生產。同時對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開展進一步調查。
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
11月8日晚,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市經開區某塑料配件廠開展夜查,發現車間內1臺吸塑機正在生產,配套的集氣罩+活性炭吸附脫附+催化燃燒污染防治設施未運行,涉嫌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偷排偷放大氣污染物,執法人員現場責令企業立即整改,并對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開展進一步調查。
典型案例三
基本案情
11月8日晚,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宿城區某建材企業開展夜查時發現該廠正在進行破碎作業,生產車間大門未關閉,廠房內噴淋設施未開啟,配套的兩套布袋除塵器有一臺未開啟,粉塵溢散嚴重,涉嫌偷排偷放大氣污染物。執法人員現場責令企業立即整改,并對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開展進一步調查。
以案學法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案件啟示
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廣大工業企業要堅決摒棄僥幸心理,主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規范生產行為,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市生態環境局將持續加大打擊夜間工業企業偷排偷放環境違法行為力度,讓偷排偷放行為無處遁形。
典型案例四
基本案情
11月13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二分局執法人員對某裝備有限公司現場檢查,企業焊接工段有10余名工人正在焊接作業,配套的焊煙除塵器未使用。擬對該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貳萬元整。
典型案例五
基本案情
11月14日晚,宿遷市泗洪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泗洪縣某新型材料廠開展夜查時發現,該公司南側廠房注塑車間內共安裝有8臺注塑機,其中7臺正在生產,現場有3臺注塑機未配套建設廢氣收集設施,注塑機頂部的集氣罩連接管道有部分脫落。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廢氣治污設施運行情況時發現,UV光氧開關未開啟,箱內燈管未亮,活性炭箱內有部分活性炭破碎。此外,在企業一活動板房內發現有2臺注塑機、1條清洗生產線、1座烘干箱等設施,現場有生產使用痕跡,但現場負責人未能提供與該部分生產線有關的環評材料。執法人員現場責令立即整改,并對該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及建設項目未批先建的環境違法行為開展進一步調查。
以案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案件啟示
面對秋冬季嚴峻的大氣污染防治形勢,打擊工業企業偷排偷放環境違法行為力度將會不斷加強,在此提醒廣大工業企業,要主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規范生產行為,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
典型案例六
11月22日晚,宿遷市泗陽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泗陽縣某電源有限公司開展夜查。現場檢查時,企業部分充電生產線正在運行,檢查發現配套處理設施酸霧凈化器中的噴淋水呈酸性(現場PH試紙檢測值為2),按照要求此處噴淋水應呈堿性,同時企業陪檢人員現場也未能提供加堿記錄。此外,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企業兩臺融鉛爐配套的噴淋塔噴淋水管損壞,噴淋塔內無水。綜上,執法人員現場責令企業立即整改,并對該公司涉嫌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開展進一步調查。
典型案例七
11月23日晚,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宿遷某貿易有限公司開展夜查。現場檢查時,發現廠區南側車間內有3臺注塑機正在生產,注塑機上方未配套建設治污設施。同時,經調查,企業負責人承認該廠塑料花盆加工項目尚未取得環評審批手續。綜上,執法人員現場責令企業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該廠涉嫌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及建設項目未批先建的環境違法行為開展進一步調查。
典型案例七
11月23日晚,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宿遷某貿易有限公司開展夜查。現場檢查時,發現廠區南側車間內有3臺注塑機正在生產,注塑機上方未配套建設治污設施。同時,經調查,企業負責人承認該廠塑料花盆加工項目尚未取得環評審批手續。綜上,執法人員現場責令企業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該廠涉嫌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及建設項目未批先建的環境違法行為開展進一步調查。
典型案例八
11月23日晚,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沭陽縣某木業制品廠開展夜查。現場檢查時,發現企業有一臺生物質鍋爐正在運行,配套建設的脈沖布袋除塵器電源斷開且未連接氣泵,同時連接噴淋塔的廢氣管道破損嚴重,現場有大量水從管道內泄漏。綜上,執法人員現場責令企業立即整改,并對該公司涉嫌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開展進一步調查。
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案例啟示:
本期曝光的3起典型案例均為夜查執法發現,面對秋冬季嚴峻的大氣污染防治形勢,執法人員日夜不停奮戰大氣治污攻堅一線,嚴厲打擊各類偷排偷放環境違法行為。在此提醒廣大工業企業,主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時刻規范企業生產行為,確保污染物持續穩定達標排放。
典型案例九
12月3日晚,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宿遷某電器有限公司開展夜查。現場檢查時企業正在生產,生產工段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廢氣經兩級活性炭處理后排放,現場破碎工段配套的脈沖布袋除塵裝置引風機未開啟,粉塵無組織排放,車間地面及廢氣收集管道上方積塵嚴重,車間大門處于敞開狀態。執法人員現場責令企業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該公司涉嫌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開展進一步調查。
典型案例十
12月4日晚,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江蘇某電器有限公司開展夜查。現場檢查時企業正在生產,注塑廢氣、擠出廢氣共同接入一套二級活性炭廢氣治理設施處置,現場發現該廢氣治理設施的引風電機未運行,生產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執法人員當場責令企業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該公司涉嫌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開展進一步調查。
典型案例十一
12月7日,宿遷市沭陽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沭陽縣某木業制品廠開展檢查。現場檢查時該企業正在生產,有一臺生物質鍋爐正在使用。熱壓工段、涂膠工段上側集氣罩連接處理設施的主管道均有不同程度的斷裂或斷開,熱壓工段和涂膠工段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裝置未運行,生產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執法人員現場責令企業立即整改,并對該公司涉嫌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開展進一步調查。
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案例啟示:
秋冬季嚴峻的大氣污染防治形勢,執法人員日夜不停奮戰大氣治污攻堅一線,嚴厲打擊各類偷排偷放環境違法行為。在此提醒廣大工業企業,主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時刻規范企業生產行為,確保污染物持續穩定達標排放。
來源:宿遷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