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2023年4月17日,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北滘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接報后到達北滘鎮某園區檢查,發現該園區正門道路的雨水沙井內有藍色液體,排查發現該藍色液體為園區內某公司的水噴淋設施因暴雨導致水箱水泵及擋雨鐵蓋損壞,雨水進入噴淋水箱導致廢水溢出,該公司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截流等應急措施防止廢水外排,未及時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經查,該公司建設塑料制品項目的噴漆工序配套了“水噴淋+干式過濾+活性炭”的治理設施并安裝在廠區樓頂,2023年4月13日,因暴雨導致水噴淋水箱水泵及擋雨鐵蓋損壞,藍色廢水外溢,經下水道流入雨水管道。
處理結果
該公司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擬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該公司于行政處罰告知后向佛山市順德區北滘鎮人民政府提交了《關于請求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申請》,符合適用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情形,北滘鎮人民政府依據相關規定對該公司按照擬罰款金額的50%降低處罰,最終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2.75萬元的行政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九條,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類”第三十五條 “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中“一般區域;已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違法后果;罰款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
來源:佛山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