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1
案件詳情
2023年6月6日,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杏壇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到杏壇鎮南朗工業區的佛山市某塑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從事塑料制品業項目的生產,在正常生產的情況下,配套的廢氣治理設施沒有運行,非甲烷總烴在車間內無組織排放后再經窗口直接排放至外環境。
處理結果
該公司在正常生產的情況下沒有運行配套的廢氣治理設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參照《佛山市補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依法對該企業作出行政處罰2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案件2
案件詳情
2023年9月15日,杏壇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對某塑料五金有限公司塑料制品業項目噴漆工序正在使用的涂料(單組份面漆)進行抽樣檢測。檢測報告顯示,單組份面漆屬于溶劑型涂料,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為735g/L,超出《工業防護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 30981-2020)“表2溶劑型涂料中VOC含量的限量值要求”中“型材涂料(含金屬底材幕墻板涂料) 其他面漆”類的VOC限量值(≤600g/L)的要求,不屬于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
該公司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擬對公司給予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 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各企業需自覺提高環保意識,加強涉揮發性有機廢氣治理,采取有效密閉措施,確保廢氣治理設施正常運行使用,確保揮發性有機廢氣穩定達標排放,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來源:佛山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