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九類常見違法行為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已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要求企業在VOCs物料儲存、轉移及運輸、工藝過程、設備與管線組件、敞開液面等環節實施全過程控制。依據《大氣法》等法律法規,對于存在VOCs無組織排放行為的企業。將會給予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為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9類常見違法行為,供廣大涉VOCs企業對照自查整改。
一、措施(行為)違法,如果企業未采取以下措施,屬于違法行為。
1.要求密閉但實際未進行密閉。
如:非取用狀態時敞開VOCs物料儲存容器,VOCs物料進行敞開式轉移和輸送,敞開式化學反應等。
2.要求收集處理但實際直接排放。
如:反應設備進料置換廢氣、揮發排氣、反應尾氣,冷凝單元排放的不凝尾氣,吸附單元的脫附尾氣,分離精制母液槽廢氣,真空系統排氣,開停工(車)、檢維修和清洗時的退料、清洗及吹掃排氣等直排。
3.要求密閉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但實際既未密閉、也未采取控制措施。
如:滿足真實蒸氣壓和儲罐容積條件下的儲罐呼吸廢氣、裝載廢氣未采取VOCs廢氣控制措施,滿足逸散濃度條件下的廢水集輸與處理設施未采取VOCs廢氣控制措施,取樣過程、其他涉VOCs物料800的化工工藝過程、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有機聚合物制品生產過程等未采取VOCs廢氣控制措施。
二、廢氣采用外部排風罩(集氣罩)收集時,在距排風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未達到0.3m/s(行業相關規范有具體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未采用負壓狀態,或者正壓狀態時的泄漏檢測值超過500umol/mol。
四、對于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屬于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a企業密封點數量超過2000個(含),但未開展LDAR工作的;
b未按規定的頻次、時間進行LDAR的;
c現場隨機抽查,在檢測不超過100個密封點的情況下,發現有2個以上(不含)不在修復期內的密封點出現可見泄漏現象或超過泄漏認定濃度的。是否按照規定的頻次和時間開展LDAR工作,應該根據臺賬資料進行認定。
五、未按規定配置VOCs處理設施的(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
特別是NMHC初始排放速率達到2kg/h的企業如存在以下典型情況:采用光催化、低溫等離子等低效技術的,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術但未及時更換的,空氣噴涂廢氣即使采用吸附濃縮一燃燒技術但僅采用水噴淋、一道初效過濾等簡易方式進行漆霧預處理的,非水溶性VOCs廢氣采用噴淋吸收技術的,可初步認定為處理效率達不到80%,如企業提出異議,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監測核實。
六、排氣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排氣筒。
七、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未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
(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八、未按規定建立臺賬,記錄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操作溫度、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吸收液PH值等關鍵運行參數。
九、工業涂裝企業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在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若廠房不完整(如有頂無圍墻),則在操作工位下風向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監控點的任意1小時平均濃度值(6mg/m3)或任意一次濃度值 (20mg/m3)超過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來源:南京生態環境,VOCs減排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