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發布管理辦法》,現將2024年度第一批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涉及超標排放污染物、違反排污許可管理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自主驗收弄虛作假、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等領域,在基層部門聯動、第三方輔助執法、非現場監管手段發現問題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請各地認真學習、參考借鑒。
杭州市余杭區某玻璃有限公司
超過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通過生態環境部門、供電部門和屬地鎮街三方聯動,利用高空瞭望系統和無人機自動巡航系統的非現場執法手段查處的一起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3年7月11日,余杭區供電公司瓶窯所的無人機自動巡航系統對工業區企業排放口開展日常巡航,抓拍到某玻璃有限公司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煙氣尾煙較長,異于往常巡航情況。屬地生態環境執法人員收到反饋的問題線索后,通過屬地鎮街高空瞭望系統對該企業廢氣排放口近期排放錄像及當日實時排放現狀進行比對,發現當日尾煙較往日偏長,結合煙氣中含有較多固體氣溶膠和顆粒物時會出現煙氣拖尾現象的實踐經驗,執法人員判斷該公司有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嫌疑。生態環境部門立即聯系監測單位對該企業生產廢氣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企業有機廢氣排放口的非甲烷總烴實際排放濃度(測定均值)為126mg/m3,超過《工業涂裝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3/2146-2018)表1中的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總烴標準限值為80mg/m3)。
處理結果
該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16萬元。
典型意義
借助亞運環境質量保障的契機,杭州市生態環境局余杭分局主動與屬地鎮街、供電部門對接,建立了鎮街、部門預警——生態環境部門處置的大綜合一體化非現場監管執法機制,實時掌控轄區秸稈焚燒、企業污染物排放等動態信息。本案中,借助供電部門大型無人機自動巡航,第一時間發現企業違法行為線索,通過鎮街的高空瞭望系統對企業污染排放情況進行高頻次、多角度的取證記錄,有效提升查處違法行為的時效性和準確性,極大提高了環境監管效率。
杭州市上城區某民營醫院
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
驗收中弄虛作假案
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通過大數據篩查發現違法行為線索,查處的一起民營醫院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3年8月,杭州市生態環境局上城分局執法人員通過“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系統”發現,杭州市上城區某民營醫院已于2022年2月完成擴建項目自主驗收。2023年8月16日下午,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醫院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該醫院正在運行,住院部有病人入住。現場核查發現,該醫院未按照要求新建污水處理設施,原污水處理設施缺少污泥濃縮工藝,與環評及批復要求不符。進一步查閱該醫院擴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和驗收監測報告,發現該醫院未對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情況進行核實即在驗收意見中表述“經現場勘驗,建設單位已按環評和批復要求落實了污水處理設施”,且驗收過程中也未對污水處理設施無組織廢氣排放情況進行監測。該醫院的上述行為符合生態環境部《關于嚴懲弄虛作假行為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督執法工作的通知》(環辦執法〔2022〕25號)中“未對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要求的環境保護設施實際建設情況、調試運行情況、處理效果進行分析的”“未按照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現行污染物排放標準、國家總量控制要求對特征污染物進行監測的”典型弄虛作假情形,構成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事實。
處理結果
該醫院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醫院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22萬元;對主要負責人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具有較強的典型意義,一是數據排查,精準執法。杭州市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系統”對轄區內一批醫院自主驗收情況開展大數據排查,精準發現涉案民營醫院的環境違法行為線索。二是全面調查,鎖定證據。執法人員聚焦調查取證難點,對涉案民營醫院管理人員、第三方咨詢單位、第三方施工單位等進行了全面調查取證,固定當事人違法事實證據鏈,為辦理此類案件積累了實踐經驗。三是強化服務,指導整改。該案辦理過程中,杭州市生態環境部門在嚴格依法查處的同時,多次約談該醫院負責人,督促指導整改,指導醫院規范開展項目驗收。
寧波市北侖區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干擾自動監控設施案
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專業監理單位日常巡查發現線索,生態環境部門采用標準氣體驗證等手段進一步調查取證,查辦的一起干擾自動監控設施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和北侖分局聘請的自動監控專業監理單位在定期巡查時,發現某重點排污單位NOX分析儀NO2轉化爐未運行,氮氧化物監測單元未對NO2進行監測,存在造假嫌疑。根據監理單位提供的線索,2023年8月,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北侖分局執法人員對該重點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3套APIT200氮氧化物在線監控分析儀表上僅顯示NO濃度,無NO2和NOX濃度數據。調取在線監控設備后臺數據,發現NOX濃度計算公式被設置為2.05*NO濃度,未加入NO2濃度數據項;NOX分析儀中NO2轉化爐未運行,NO2未轉化為NO。采用濃度為29.96mg/m3的NO2標準氣體對該單位氮氧化物在線監控分析儀進行對比驗證,1#、2#、3#儀表分別顯示NOX(濕基)實測濃度為1.15mg/m3、4.41mg/m3、1.70mg/m³,遠低于標準氣體濃度。現場調查表明,該單位分析儀未執行《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只監測了煙氣中的NO,NOX濃度計算公式缺項,NOX監測數據失真。
經進一步調查核實,該單位氮氧化物在線監控設備由寧波市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運維,運維人員在設備調試時未按照規定在NOX計算公式中加入NO2濃度數據,導致實測NOX濃度數據存在失真,涉嫌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
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和《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作進一步調查處理。
典型意義
近年來,生態環境部門持續加大執法力度,現場與非現場手段雙管齊下,對自動監控設施開展全天候監管,高壓態勢下,部分企業干擾自動監控設施的違法手段更加隱蔽和專業。寧波市和北侖區生態環境部門建立專業監理單位與執法隊伍快速聯動機制,聘請專業監理單位每季度對自動監控設施開展專業技術核查和現場巡查,執法隊伍及時跟進調查監理單位反饋的異常檢查結果,進一步提升自動監控領域問題發現能力。本案辦理過程中,專業監理單位與執法隊伍高效聯動,及時、精準發現第三方運維單位篡改在線監測數據的違法行為,以“零容忍”的高壓態勢嚴厲打擊第三方運維單位干擾自動監控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湖州市南太湖新區某科技裝備有限公司
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案
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利用浙江省環保e企管平臺發現違法行為線索,查處的一起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3年9月11日,湖州生態環境局南太湖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在e企管平臺巡檢中發現某科技裝備有限公司自動監控沒有數據顯示;通過鏈接查看該公司2019年11月份申領的排污許可證,明確該公司需對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磷酸鹽(總磷)、流量進行在線監測,檢測頻次為4次/日,進一步查看在線監控平臺,也未查到該公司自行監測信息。執法人員赴現場進行核查,并調閱環評、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等資料,查明該公司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已安裝自動監控設施,但未按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在線監測。南太湖新區分局依法對該企業“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處理結果
該公司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湖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6.68萬元。
典型意義
浙江省環保e企管系統是生態環境部門對企業實施非現場執法的重要平臺,也是智能化發現違法行為的重要手段。本案辦理過程中,湖州市生態環境部門通過環保e企管系統“一源一檔”開展線上巡查,發現違法行為線索,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線索研判,精準查處企業違法行為,既“無事不擾”也“無處不在”,有效提升執法效能。
嘉興市平湖市某碳素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自動監控設備未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
完成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平臺聯網案
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通過數字化監管平臺發現線索,依據《嘉興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作出行政處罰的一起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未按規定時限完成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平臺聯網的典型案件。
案情簡介
2023年5月24日,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平湖分局執法人員通過浙江省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對某碳素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自動監控數據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無有效數據,執法人員隨即赴現場進行核實。檢查發現,該公司配套的“焚燒+堿噴淋”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安裝有廢氣自動監控設施,但設施未經驗收,上傳數據無效且存在缺項。該碳素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被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列入2022年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2023年繼續列入大氣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從2022年3月31日至檢查當日,該公司被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超過6個月,但仍未完成自動監控設備聯網工作,涉嫌自動監控設備未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完成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平臺聯網。
處理結果
該企業自動監控設備未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完成聯網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嘉興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等要求,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的安裝,經驗收合格并上傳有效數據后,完成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平臺聯網。自動監控設備驗收、聯網后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和《嘉興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二項“排污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時限要求,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聯網工作:(二)其他排污單位被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應當于名錄發布后6個月內完成自動監控設備聯網工作。”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嘉興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關于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或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一)未按規定時限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安裝、聯網的;”的規定,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均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但對“完成聯網”的認定和時限要求未作出明確的規定。為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落地實施,嘉興市出臺《嘉興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明確自動監控設備經驗收合格并上傳有效數據的認定為“完成聯網”,并細化規定被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污單位應當于名錄發布后6個月內完成污染源完成自動監控設備聯網工作。本案的辦理過程中,嘉興市生態環境部門聚焦提高執法效能,優化執法方式,通過數字化監管平臺巡查的非現場執法方式發現違法行為線索,并依據地方性法規作出行政處罰,為辦理此類案件積累了實踐經驗。
浙江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未按照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提供生態環境服務案
案件特點
該案件為衢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與市場監管部門聯合查辦的一起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3年5月,衢州市生態環境局龍游分局與龍游縣市場監管局聯合對生態環境服務檢測機構開展專項監督檢查,發現浙江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低濃度顆粒物檢測資質的情況下,將該檢測項目分包給廣東、貴州等外省檢測單位并自行出具監測報告。經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公司出具的浙江某工貿有限公司驗收檢測報告中廢氣采樣和噪聲采樣原始記錄時間間隔僅3分鐘,但現場采樣點位間距離較遠,3分鐘內無法到達。經調查詢問,檢測當天2名采樣人員在現場分點位采樣,每個采樣點僅有1名采樣人員在場,不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國市監檢測〔2018〕245號)第十九條“現場測試和采樣應至少有2名采樣人員在場”的要求。經進一步調閱實驗室記錄等原始資料,發現該項目廢氣樣品在運送過程中未按《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 734-2014)要求全程4℃避光保存。
處理結果
浙江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未按照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提供生態環境服務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衢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對該公司處罰款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8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罰款0.55萬元和0.5萬元,且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年內禁止該公司參與政府采購的生態環境服務項目。
同時該公司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龍游縣市場監管局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處罰款3萬元。
依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屬地生態環境部門與市場監管部門及時進行信用信息歸集,將處罰信息在“信用中國”等平臺進行公示。目前,該公司的企業信用風險降為C類(信用風險較高)。
典型意義
一是聯合執法,發現問題線索。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與市場監管部門在聯合執法行動中發現該檢測公司將無資質檢測項目分包給距離較遠的外省檢測單位的異常行為,通過調閱原始采樣記錄、實驗室記錄等方式,查實該檢測公司在提供檢測服務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違法事實,充分發揮執法工作合力。
二是規范公開,筑牢信用監管防線。生態環境部門與市場監督部門分別對該檢測公司存在的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查處,積極開展信用信息歸集,并將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通過多部門聯合信用信息歸集、運用,將企業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完整納入信用記錄,對外公開,為各地區行業主管部門提供了可追溯、可查詢的事實依據,也為業主單位選擇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提供了客觀的評價標準。
三是強化懲戒,凈化市場環境。近年來,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強化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執法力度,查處、曝光一批第三方機構在有關生態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違法犯罪行為,倒逼第三方運維機構規范運維、守法自律,持續凈化第三方運維服務機構市場秩序。
來源:浙江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