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寶山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擴建項目于2021年10月通過生態環境部門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于2022年1月組織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其擴建項目的擦拭清潔工藝產生廢氣,未按環評要求收集處理,卻在驗收意見中載明已按要求收集處理廢氣,并提出驗收合格的意見。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行為涉嫌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寶山區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于2個月內重新進行并完成生態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該公司按期完成重新驗收,寶山區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分別從輕作出處罰款人民幣貳拾捌萬元整和伍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啟示意義
建設單位不僅是建設項目的建設主體,也是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的監管主體和驗收主體,應按照相關法律規范組織驗收,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然而,部分建設單位在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組織驗收后,存在責任意識缺失,對驗收流程和內容把關不嚴,導致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發生。因此,各建設單位務必加強自身責任意識,不得要求經辦人員或第三方服務公司違規操作。同時,第三方服務公司也應增強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向委托方提供專業、科學、規范的服務,嚴守行業底線,不能為了承攬業務一味迎合建設單位,甚至不惜違背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
鏈接法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來源:環保寶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