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顧
2023年9月初,蓬江分局執法人員通過“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系統”抽查,發現江門市某五金有限公司上傳驗收材料中的治理設施安裝情況等信息存疑。
現場核查發現,該公司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批復、排污許可證、驗收材料等資料中記載的廢氣治理設施是“水噴淋+靜電除油器+活性炭吸附”,但該公司在實際未安裝“靜電除油器”的情況下完成自主驗收,并在驗收報告中虛報已經安裝,即其存在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的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該建設項目采用的防治污染措施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的意見。
二、處罰情況
該公司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自主驗收中弄虛作假, 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蓬江分局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的規定,于2024年1月1日依法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該公司罰款20萬元和責令立即改正有關違法行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5萬元。
三、以案說法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
第八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的意見: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該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的;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第二款 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四、生態環境部門提醒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是貫徹落實“三同時”制度的重要環節,也是生態環境領域深化“放管服”的重要舉措。建設單位作為自主驗收的法定責任主體,應強化守法意識,加強內部管理,全面提升環境業務管理能力,確保嚴格落實竣工環保自主驗收各項要求。下一步,生態環境部門將持續加大對轄區內建設項目自主驗收全過程執法監管力度,嚴厲打擊自主驗收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不斷推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的質量提升。
來源:江門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