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
為了規范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加強對溫室氣體排放的控制,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促進經濟社會綠色低碳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國務院于近期印發《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條例》的出臺是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健全碳排放權市場交易制度的具體舉措,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行管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保障和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本條例共33條
基本原則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持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調節相結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國家加強碳排放權交易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職責分工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
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聯合監管重點事項
01覆蓋的溫室氣體種類和行業范圍確定:
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02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確定:
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確定條件
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制定;
年度重點排放單位名錄
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重點排放單位的名錄確定條件制定。
03碳排放配額總量設定和分配:
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
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產業結構調整、行業發展階段、歷史排放情況、市場調節需要等因素制定并組織實施;
碳排放配額發放
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年度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發放。
覆蓋的溫室氣體種類和行業范圍、重點排放單位確定條件、年度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應當征求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意見。
04 其他相關制度制定
年度排放報告編制和技術審核管理辦法、信用記錄制度,將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民用航空等行業的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制定、碳排放配額發放與清繳、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統計核算和年度排放報告報送與核查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門制定。
機構設置及其管理
注冊登記機構和交易機構
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
負責碳排放權交易產品的登記,提供交易結算等服務。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
負責組織開展碳排放權集中統一交易。
登記和交易的收費應當合理,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應當向社會公開。
注冊登記機構和交易機構應完善相關業務規則,建立風險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
注冊登記機構和交易機構管理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加強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配合。
交易要素
交易主體:
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主體。
交易產品:
碳排放配額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現貨交易產品。
交易方式:
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現貨交易方式。
注意:具有監管職責的部門、注冊登記機構、交易機構、技術服務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交易。
配額分配和清繳
實行免費分配,將逐步推行免費分配和有償分配相結合方式。
重點排放單位可以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購買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額,其購買的碳排放配額可以用于清繳。
重點排放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買經核證的溫室氣體減排量用于清繳其碳排放配額。
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數據管理要求
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技術規范:
01制定并嚴格執行數據質量控制方案;
02使用依法經計量檢定合格或校準的計量器具開展相關檢驗檢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作和送檢樣品;
03如實準確統計核算排放量并編制上一年度排放報告:
04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統計核算數據、年度排放報告;
05配合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技術審核;
06向社會公開排放量等信息,年度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應至少保存5年。
重點排放單位可委托依法設立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相關檢驗檢測,編制年度排放報告。
重點排放單位應對樣品代表性和真實性負責;對統計核算數據和年度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碳排放數據監管要求
01對年度排放報告進行核查并確認實際排放量;
02核查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 7個工作日內向重點排放單位反饋核查結果;
03核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依法設立的技術服務機構對年度排放報告進行技術審核。
技術服務機構要求
檢驗檢測技術服務機構
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程和技術規范要求;
對出具的報告承擔相應責任;
不得出具不實或虛假的檢驗檢測報告。
編制和審核年度排放報告的技術服務機構
具備相應設施設備、技術能力和技術人員;
建立業務質量管理制度;
獨立、客觀、公正開展業務;
對出具的年度排放報告和審核意見承擔相應責任;
不得篡改、偽造數據資料,不得使用虛假數據資料或實施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注意:技術服務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不得同時從事年度排放報告編制業務和技術審核業務。
監督管理
信息化監管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管理平臺,對配額分配、清繳及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情況等進行全過程監管,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現場檢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部門,可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罰則
01管理部門、機構及工作人員責任
存在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處分或處罰。
02重點排放單位責任
未按規定制定并執行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報送排放統計核算數據、年度排放報告,保存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向社會公開相關數據和信息的;
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責令停產整治。
未按規定統計核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年度排放報告存在重大缺陷遺漏、存在篡改偽造數
據資料等弄虛作假行為、未按規定制作和送檢樣品的;
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 倍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 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的,按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可責令停產整治。
未按規定清繳碳排放配額的:
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處未清繳的配額清繳時限前1個月市場交易平均價格 5 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的,按未清繳配額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配額,可責令停產整治。
03技術服務機構責任
出具不實或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
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 倍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檢測資質。
出具的年度排放報告或技術審核意見存在重大缺陷或遺漏、弄虛作假的:
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從事年度排放報告編制及技術審核業務。
因以上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責任人員:
>直接負責主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2萬元-20萬元罰款,5年內禁止從事相關業務;
>情節嚴重的,終身禁止從事前述業務。
04市場主體責任
操縱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
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 -500萬元罰款;
>單位因前述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對直接負責主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擾亂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秩序的:
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 倍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因前述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對直接負責主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款。
05拒絕或阻礙監督檢查
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
下罰款。
06信用懲戒
將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07其他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交易和市場銜接
碳排放權交易應逐步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
本條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應當參照本條例規定健全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加強監督管理。本條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重點排放單位不再參與相同溫室氣體種類和相同行業的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碳排放權交易。
來源:生態環境部門,環境生態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