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豁免治理VOCs的相關根據
答:生態環境部2019年6月印發的《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企業采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等,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排放績效等滿足相關規定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中規定了免于泄漏檢測和修復的相關條件,免于安裝VOCs治理設施的條件,免于收集VOCs廢氣的條件。
二、具體條件
1、豁免安裝VOCs治理設施的條件。重點地區,收集廢氣中的NMHC(非甲烷總烴)初始排放速率低于2kg/h(不含本數),其他地區,收集廢氣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低于3kg/h(不含本數),在滿足排放濃度達標的前提下,可以不用安裝VOCs治理設施。如排放濃度超標,仍應安裝VOCs治理設施,確保達標排放,但去除效率不作要求。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即重點地區,收集廢氣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或等于2kg/h,其他地區,收集廢氣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或等于3kg/h,需要安裝VOCs治理設施,如未使用規定的低VOCs產品,在滿足VOCs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均達標的前提下,治理設施的去除效率不得低于80%;如全部使用符合規定的低VOCs產品,治理設施去除效率不作要求,VOCs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達標即可。
如何確定企業使用的物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
對于涂料產品,執行《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T 38597-2020中水性涂料、無溶劑涂料、輻射固化涂料的規定。
對于油墨產品,執行GB 38507-2020中水性油墨、膠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的規定。
對于膠粘劑產品,執行GB 33372-2020中水基型膠粘劑、本體性膠粘劑的規定。
對于清洗劑產品,執行GB 38508-2020中水基清洗劑、低VOC含量半水基清洗劑的規定。
2、豁免VOCs廢氣收集的條件。首先要確定該企業執行的標準是《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按照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執行規則,如果有行業排放標準,優先執行行業標準,如果有地方排放標準,優先執行地方標準,標準要求有不一致的,優先執行要求嚴格的。其次要判斷涉及VOCs的工序使用的所有物料在施工狀態(即都按照配比配好準備使用)下的VOCs質量占比情況,如所有物料在施工狀態下的VOCs質量占比皆小于10%,可不收集。
如果未收集廢氣,企業應提供MSDS、產品配方、檢測報告等數據資料,證明使用物料的VOCs含量低于10%。
如何判斷某些化學物質是不是VOCs物質或物料?
(1)對于單一成分有機物質(純物質):常溫下(20℃)蒸汽壓大于等于10 Pa的有機化合物,或者常壓下(101.3 kPa)沸點小于等于250℃的有機化合物,屬于VOCs物質。
1)助劑一般為VOCs物質,根據其CAS號查詢具體物質再進一步判斷;2)有機化合物沸點和CAS號對應的具體物質均可利用網絡搜索查詢。3)樹脂和大分子聚合物在常溫作業下一般不作為VOCs計算(成膜物質)
2)對于混合物:按VOCs質量占比是否大于等于10%,判斷是否屬于VOCs物料符合前述(1)中條件的有機物質(純物質),質量加和大于等于10%;
應注意的是:粉末涂料基本不涉及VOCs排放(絕大部分是樹脂材料,VOCs含量極低,污染物以樹脂塵(顆粒物)為主)。
3)對于樹脂(塑料)母粒、膠粒膠塊等有機聚合物材料: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酚醛樹脂、脲醛樹脂等,屬于VOCs物料。
值得注意的是,塑料制品企業(聚氯乙烯除外)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按該標準5.4.2的要求,合成樹脂企業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需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排氣筒高度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且至少不低于15m。本號之前發的《塑料制品行業如何做好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工作》文中表述有不準確的地方,塑料生產企業應對產生含VOCs廢氣進行收集處理,有組織達標排放,特向大家致歉。
3、豁免泄漏檢測和修復的條件。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8.3.2的規定即可。
來源:生態環境小助手
以上僅供參考,具體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以所在地的環保部門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