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南海區西樵鎮生態環境部門查處了一起非法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案件,依法對當事人石某處罰款人民幣260萬元整,并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
案件詳情
2023年11月20日,佛山市生態環境局南海分局西樵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到西樵鎮百東村某倉庫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石某承租的廠房內收集、貯存約160個裝有廢礦物油的鐵桶、空鐵桶、膠桶、噸桶;且廠房內有油管、輕型小貨車、電動抽油泵、手動抽油泵、手推車等工具。執法人員現場對廠房內三個點位進行采樣取證并送檢。
經司法鑒定,送檢材料均為廢礦物油,廢礦物油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 版)中廢物類別:HW08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
處理結果
根據司法鑒定結果判定,當事人石某存在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西樵鎮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將案卷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并由公安機關對當事人石某實施行政拘留;西樵鎮依法對當事人石某作出處罰款人民幣26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 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第四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四)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從事危廢處置經營的單位,應當嚴格落實主體責任,根據許可證規定規范處理危險廢物,做到合法經營,切實擔負起,保護生態環境的社會責任。
來源:佛山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