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態環境部發布了《關于加快建立現代化生態環境監測體系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包括總體要求、主要任務、保障措施三大部分,共5938個字。
這是落實好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部署,推動監測領域新質生產力技術創新應用的重要舉措,對于推進生態環境監測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實施意見》中明確要求“嚴厲打擊數據造假”,對于第三方監測機構的監管,提出了以下8個方面的具體措施:
一是建立打擊第三方監測機構數據造假的部門協作機制。
二是加強對第三方監測機構的監督檢查。
三是加大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查處力度,加強對典型案例的通報力度。
四是推動第三方監測機構信息公開,將其納入環保信用評價范圍,促進形成一批專業化、優質化社會監測機構。
五是鼓勵各地建立對監測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有獎舉報制度。
六是督促排污單位在監測站房、排放口等關鍵位置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嚴禁擅自改動采樣探頭、監測設備和儀器參數等。
七是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震懾針對國控、省控等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人為干擾行為,落實日常巡檢要求,開展專項檢查。
八是推進監測設施向公眾開放,形成監督合力。
實際上,以上8項舉措,都是近年來在實際工作中總結出來的經驗,實踐證明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例如,“十四五”以來,生態環境部會同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連續四年針對第三方監測機構弄虛作假違法行為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并向司法部門移送了930起涉嫌監測造假違法犯罪的案件。
近三年來,生態環境部門采用“四不兩直”執法檢查、強化監督幫扶、大數據監管以及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等手段,點穴式打擊第三方監測機構的造假行為,共查處了2260家有違法行為的第三方環保機構,查處了4255件監測造假案件,還公開曝光了457個典型案例。
今年3月8日,生態環境部黃潤秋部長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第二場“部長通道”集中采訪活動中,回答記者提問時鏗鏘有力的指出,“對這些(環評和監測造假)行為我們絕不能容忍,必須堅決打擊,而且要鏟除其滋生的土壤。”
黃部長還強調“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和有關部門一起,持續開展專項整治行動,保持打擊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造假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
生態環境監測是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前哨”,是必不可少的“眼睛”和“耳朵”,也是為科學治污、精準治污、依法治污提供決策依據的重要數據基礎和技術支撐,非常重要。
因此,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新刑法》)第229條, 新增了對環境監測機構人員故意造假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監測數據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更需要特別注意的是,2023年8月15日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與《新刑法》銜接,細化了對于環境監測造假入刑的情形,一是環境監測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二是環境監測兩年造假三次的,都要追究刑事責任,即判刑。
《兩高司法解釋》的第十一條第3款還明確規定,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不僅要追究刑事責任,而且還要從重處罰。
總之,監測造假行為,重則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拘留,輕則要被予以行政處罰、列入黑名單甚至禁止從事環境監測工作,還會被要求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大家一定還記得2021年3月11日一大早,黃部長到唐山暗訪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落實情況,發現唐山的4家鋼鐵企業均存在未落實相應減排要求、在線監測和生產記錄造假、互相通風報信等違法行為。最后,有47人被判刑并處罰金。
真實的案例是最好的普法教育,可以讓更多人吸取教訓,不敢再以身試法。普法千遍,不如執法一次;動員千遍,不如執行一次;執法一次,警醒一大片。
各地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對于監測造假的違法行為,要發現一起、嚴厲查處一起,嚴格依法查處,發揮震懾和警示作用,為加快建立現代化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全力支撐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和美麗中國建設做出重要貢獻。
來源:生態環境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