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氣企業在生產經營時要注意什么,如觸犯相關法律會有什么后果?以下公布四則案例,以案說法介紹涉氣企業常見的幾種違法情形,希望廣大企業能夠引以為戒,自查自糾。
1.生產活動空間未密閉
2023年7月29日,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勒流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在檢查一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時,發現該公司的塑料、包裝裝潢印刷項目正在生產,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印刷、復合廢氣經集氣罩收集后通過活性炭吸附凈化處理后,經不低于15米的排放筒排放。但印刷車間的一扇窗戶以及一扇通往室外的門未關閉,生產車間未密閉,印刷工序產生的有機廢氣排放至外環境。
處罰結果
由于該企業已按照規定安裝并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經責令改正后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且近一年內屬于首次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廣東省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目錄》之規定,2023年11月2日,勒流街道辦事處向該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2污染防治設施未使用
2023年7月15日,勒流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在檢查一家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時,該公司的金屬表面處理及熱加工項目正在生產,廢氣已配套建設水簾柜+水噴淋+二級活性炭吸附處理設施,廢氣治理設施中的水簾柜和二級活性炭吸附處理設施已開啟,但水噴淋沒有開啟使用。
處罰結果
2023年9月13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勒流街道辦事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3生產活動產生廢氣無組織排放
2023年8月17日,勒流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在檢查一家塑料制品廠時,發現該企業注塑車間有2臺注塑機正在生產,現場未配套建設集氣罩、廢氣收集管道和廢氣治理設施,注塑車間未密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注塑有機廢氣未經收集處理,從注塑車間無組織排放至外環境。
處罰結果
2023年12月11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以及該單位從輕處罰的情節和公開道歉的情況,勒流街道辦事處最終對該廠作出罰款人民幣8萬元的行政處罰。
4污染防治設施未開啟
2023年12月,勒流監督管理所值班組在周末對涉氣企業開展日常巡查,到達1家注塑企業進行檢查時,發現了異常情況。
據檢查,該企業有多臺注塑機正在生產,注塑機產污位置均已設置集氣罩,已配套建設一套廢氣處理設施,但檢查時污染防治設施未在運行,執法人員詢問后,該公司相關人員才開啟污染防治設施的電源,污染防治設施開始正常運行。
處罰結果
該企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結合該企業在責改期限內完成整改、積極配合調查取證等情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企業在生產與經營的過程中,必須健全與優化《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管理制度》,安排專人負責《污染防治設施的管理與維護》,確保污染治理設施與生產設施同步運行自覺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攜手共護藍天綠水青山。
來源:佛山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