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排污許可證管理,推動排污許可提質增效,生態環境部持續組織開展排污許可證質量常態化技術復核,發現了一批問題企業,梳理形成排污許可證問題典型案例。
案例一:管理類別錯誤(降級管理)
某木炭廠屬于“林產化學產品制造2663”。依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以下簡稱《名錄》),屬于“林產化學產品制造2663”無熱解或者水解工藝的,且不含單純混合或者分裝的排污單位屬于簡化管理,有熱解或者水解工藝的排污單位屬于重點管理。
通過查看排污許可證中生產線信息,發現排污單位實際涉及炭化工序,屬于熱解工藝,排污單位應屬于重點管理,而排污許可證管理類別錯誤填寫為“簡化管理”,屬于“管理類別錯誤”中的降級管理情形。
啟示意義
判定是否存在“管理類別錯誤問題”,應結合排污許可證中的生產設施、產品產能、工藝流程圖、原輔材料用量等信息以及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依據《名錄》進行研判,重點判定是否存在排污許可降級管理情形。
案例二:遺漏主要排放口
某科技有限公司屬于“環境衛生管理782”,主要生產單元涉及“副產品加工-畜禽油脂加工”,采用油渣壓濾工藝,屬于“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135”生產工藝,因此排污許可證應滿足《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環境衛生管理業》(HJ 1106-2020)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一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HJ 860.3—2018)的要求。
根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一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畜禽油脂加工廢水排放口為主要排放口,排污單位錯誤識別為“一般排放口”,屬于因排放口類別識別錯誤導致的“遺漏主要排放口”問題。
啟示意義
判定是否存在“遺漏主要排放口問題”,應結合排污單位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文件、環境影響登記表及備案材料、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文件及驗收意見、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情況說明材料、平面布置圖、監測點位示意圖、生產工藝流程圖等資料,依據相應的行業排污許可技術規范,分析排污許可證中“產污環節”“排放去向”“排放口名稱”等信息是否符合技術規范中主要排放口的條件,尤其要結合工藝流程及產排污節點圖確定是否有其他適用的技術規范來共同判定排放口類型,必要時可開展現場檢查。重點判定是否存在主要排放口錯誤識別為一般排放口情形。
案例三:排放標準及限值錯誤
某建材有限公司屬于“粘土磚瓦及建筑砌塊制造3031”,大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應執行《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9620-2013)及其修改單,排放限值應為150mg/m3,但排污許可證中二氧化硫未執行修改單中的濃度限值,錯誤填寫了原標準限值300mg/m3,存在“污染物排放標準及限值錯誤”問題。
啟示意義
排污許可證污染物排放標準及限值依據現行有效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其修改單中的排放濃度、排放速率等進行判定,并按照《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 第17號)要求,判定標準的適用性和優先級,國標與地標的時效性,行標與綜排的兼容或交叉原則以及排放標準中混合排放、排氣筒高度與排放限值的關系等特殊規定是否存在問題,還應關注標準更新信息,包括標準修訂及修改單情況,新標準實施時間,更新后的標準限值等。
案例四:許可排放量錯誤
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屬于“化學農藥制造2631”,依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農藥制造工業》(HJ 862-2017),應對廢水主要排放口COD和氨氮許可排放量,但排污許可證中遺漏了COD和氨氮許可排放量,排污單位存在“許可排放量錯誤”的問題。
啟示意義
判定是否存在“許可排放量錯誤問題”,應根據相應行業排污許可技術規范中“廢水(廢氣)類別、污染物種類、排放方式及污染防治設施”,并結合環評文件及批復,判定是否存在遺漏許可排放量控制因子或許可排放量填報錯誤的情形。
對于大氣污染物,對主要排放口逐一核實是否遺漏許可量控制因子。需要關注個別行業的一般排放口(如鋼鐵、水泥等行業)、無組織排放源(如鋼鐵、石化等行業)許可量控制因子。
對于水污染物,通常對化學需氧量、氨氮,以及受納水體環境質量超標且列入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污染物許可排放量;對位于《“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及生態環境部規定的總磷、總氮總量控制區域內排放總磷、總氮的排污單位,廢水主要排放口還應審核是否遺漏總磷或總氮許可量控制因子。
來源:中國排污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