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開封生態環境局發文“致全市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企業的一封信”,對VOCs源頭減排、過程管控就VOCs末端治理均提出了具體的綱領性要求。針對VOCs末端治理方面,要求企業:“除用于異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光氧催化、低溫等離子等治理技術。“,”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藝的,原則上VOCs產生濃度不超過300毫克/立方米”,”顆粒狀、柱狀活性炭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蜂窩狀活性炭碘值不低于650毫克/克,活性炭填充量、更換頻次滿足環評要求,活性炭購買發票、更換記錄、碘值報告等支撐材料保存3年以上。”
下面我們來看看原文(節選):
各企業家:
近年來,隨著PM2.5逐年改善,臭氧污染日益凸顯,特別是每年的5~9月份。當臭氧濃度超過一定限值時,就會造成光化學煙霧污染,光化學煙霧會使人眼睛發紅,咽喉疼痛,呼吸憋悶、頭昏、頭痛,也可能會使區域內的植物枯死或農作物減產,給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及生態環境帶來不小影響。科學研究表明,揮發性有機物(簡稱VOCs)是生成臭氧的主要前體物,減少VOCs排放能夠有效減少臭氧生成。作為企業,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是應盡的社會義務。因此我們倡議:
一、加快源頭替代
源頭替代是VOCs治理最徹底、最有效的手段,不僅降低企業治理耗能和管理成本,更能從根本上減少VOCs排放。建議企業盡可能采用粉末、水性、高固體分、輻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及低VOCs含量、低反應活性的清洗劑,替代溶劑型涂料、清洗劑。使用含VOCs原輔材料時請看清標簽,優先采購、使用符合《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GB/T38597-2020)等標準的合格產品。
二、加強過程管控
在VOCs物料儲存、輸送、使用、處置等環節,應實施全過程控制。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加強廢氣全過程密閉、收集(不能實施密閉的,也要采取有效的局部收集措施),確保“應收盡收”。采用外部排風罩的,應按規定的方法測量控制風速,控制風速不應低于0.3米/秒。載有氣態、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大于等于1000個的企業要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
三、強化末端治理
企業應考慮生產工藝、操作方式、廢氣性質、處理方法等因素,對VOCs廢氣進行分類收集治理。低濃度、大風量有機廢氣,宜采用沸石轉輪吸附、活性炭吸附、減風增濃等濃縮技術,提高VOCs濃度后采用高溫焚燒、催化燃燒等技術;高濃度廢氣,優先進行溶劑回收預處理,難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溫焚燒、催化燃燒等技術。除用于異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光氧催化、低溫等離子等治理技術。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藝的,原則上VOCs產生濃度不超過300毫克/立方米,廢氣中涉及顆粒物、油煙(油霧)、水分等影響吸附過程物質的,應采取相應的預處理措施,顆粒狀、柱狀活性炭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蜂窩狀活性炭碘值不低于650毫克/克,活性炭填充量、更換頻次滿足環評要求,活性炭購買發票、更換記錄、碘值報告等支撐材料保存3年以上。同時,要強化設施維護管理,確保穩定高效運行,并做到與生產設施“先啟后停”。
四、提升管理水平
加強涉VOCs物料使用的宣傳和培訓,強化工作人員減少VOCs排放的意識,養成即用即蓋、不在非密閉空間進行涉VOCs物料的操作、按規范運行廢氣收集處理設施、按規定記錄各項臺賬信息的習慣。管理人員應加強日常巡查,提醒工作人員強化減排意識,建立原輔材料購買、使用、管理臺賬,定期對廢氣處理設施進行維護保養,記錄VOCs收集、處理設施的運行和維護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操作溫度、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吸收液pH值等關鍵運行參數,確保規范地進行記錄和保存,臺賬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3年。
五、按期開展監測
按規范要求對有組織排氣筒VOCs濃度,對廠界、廠區內無組織非甲烷總烴濃度等進行監測,嚴格執行GB37822-2019、DB32/4041-2021等相關控制標準和排放標準,加強對VOCs無組織排放的管控,確保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符合排放限值要求。已有排污許可管理要求的企業,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自行監測。
六、開展錯時生產
VOCs在高溫以及光照輻射的共同作用下,會催化生成臭氧,陽光照射越強烈,臭氧生成越多。因此,建議涉VOCs企業盡量提前調整生產計劃,在5~9月最大程度避免日間開展涉VOCs工段作業。對完成低VOCs源頭替代、開展高效治理以及績效評級A、B級和引領性企業,我們將在夏季錯峰生產管控期間予以政策支持。
來源:開封生態環境局,VOCs減排工作站
雖然是開封的環保要求,但也可以借鑒學習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