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坑生態環境分局近日根據群眾提供的線索,到坑美村某塑膠有限公司開展調查,發現該企業未按規定使用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執法人員責令整改后,該企業持續違法,被依法查處。
經查,該企業從事塑膠球拍等運動器材塑膠配件加工生產,已辦理相關環保手續,設有干燥、混料、碎料、注塑、包裝等工序和相關生產設備。執法人員第一次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一樓注塑車間內1臺注塑機未設置廢氣收集裝置,車間大門、窗戶敞開,部分注塑工序廢氣無組織排放。執法人員責令整改,該企業現場立即停運未配套集氣罩的注塑機,并關閉注塑車間大門、窗戶。
第二天,群眾再次致電,反映該企業廢氣收集設施仍未運行。東坑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立即到現場復查,發現該企業注塑工序正在生產,廢氣收集設施未運行,注塑車間門窗打開,廢氣直接排放。在執法人員檢查時,該企業才開啟廢氣收集設施。鑒此,執法人員現場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制作雙筆錄。
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該公司或將面臨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東坑生態環境分局提示,確保污染防治設施與生產設備同步正常運行是企業經營者、相關管理人員務必履行的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企業要加強生產管理,特別是加強車間操作員工的環保意識,決不能心存僥幸,跟執法部門打“游擊戰”,違法排污將被嚴肅查處。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