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門市生態環境局江海分局(以下簡稱“江海分局”)在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某科技有限公司治污責任意識淡薄,車間管理缺位,存在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工序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未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對此,江海分局依法對其立案查處,作出17.5萬元行政處罰,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1.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29日,江海分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根據現場便攜式儀器檢測及環評、排污許可證等相關內容,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生產過程的絲印、烘烤和洗網等工序會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執法人員通過進一步檢查發現,該公司車間環境管理混亂,部分車間絲印、烘烤和洗網工序作業區域門窗未密閉,作業區域與外環境直接相通,且上述生產工序亦未配套廢氣收集治理設施,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通過無組織形式排放,車間周邊異味明顯。
2.處罰情況
該公司絲印、烘烤、洗網等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對此,江海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參照《江門市實施<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細則》進行裁量,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7.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責令限期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3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案例延伸
科學合規的污染治理是企業合法生產經營的必然要求,也是企業履行社會擔當的重要體現,企業應強化法律責任意識,全面掌握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污染點與風險源,嚴格落實環評審批及排污許可管理要求,將相應污染治理措施制度化、具體化,高標準嚴要求抓好污染治理,確保責任到人,措施到位,切忌不以為然、疏忽大意,否則終將吞下違法“苦果”。
下一步,江海分局將繼續加大涉VOCs工業污染源整治力度,開展涉VOCs企業過程收集專項整治行動,確保涉VOCs企業作業工序在密閉空間內進行,廢氣得到最大程度地收集,最大限度減少VOCs廢氣無組織排放。對經責令改正逾期未落實整改的企業,江海分局將依法嚴肅查處其環境違法行為。
來源:江門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