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近日,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樂從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某金屬表面處理企業存在嚴重違法排污行為,該企業未按照法律法規要求處理生產廢水,擅自將生產廢水通過地表徑流的方式直接排入附近河涌。
樂從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隨即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該企業生產設施集水池、排放口、原酸桶的廢水進行取樣監測。根據檢測報告,該公司排放口廢水中檢測因子汞、鉻、鎳排放濃度超標。
處理結果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相關規定,樂從監督管理所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并將其金屬表面處理生產線進行查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該公司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本案已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條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四)項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查封、扣押:(四)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三)(四)(五)項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緊急情況下開啟大氣應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行業企業和從業人員,應從違法案例中吸取教訓,切勿為了降低處理成本,因小失大。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提升廢水處置意識、能力和管理水平,牢固樹立環保意識和法律意識,落實企業環保主體責任。
來源:佛山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