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廣東省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工作部署要求,加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行業環境監督管理,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從2024年4月開始,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部署開展嚴厲打擊非法收集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專項行動。
4月28日、29日和5月9日,市生態環境部門先后在南海區獅山鎮、里水鎮和大瀝鎮查處了6家從事廢電路板非法收集處理窩點。
廢電路板(包括已拆除或未拆除元器件的廢棄電路板)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規定的危險廢物(廢物代碼900-045-49)。經查,上述6家企業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廢電路板的收集處理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生態環境部門已依法立案調查,查封扣押廢電路板超200噸,并委托有資質單位對涉案危險廢物進行了轉移暫存,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對涉嫌環境犯罪的將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接下來,市生態環境部門將繼續按照《佛山市開展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犯罪和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三年工作方案》要求,對涉危險廢物違法犯罪活動保持高壓打擊態勢,希望廣大企業和市場經營主體引以為戒,守法經營,不要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從事任何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否則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法條鏈接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十條第二款: 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四)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0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
第一條第二項: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來源:佛山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