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和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的“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持續深化排污許可制度改革,近日,生態環境部修訂發布《排污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的發布是健全美麗中國建設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是持續深化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礎性文件,是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深化、細化和實化,對于規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審批工作程序、全面落實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強化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管理辦法》進一步夯實“一證式”管理路徑。《管理辦法》突出排污單位全覆蓋、環境管理要素全覆蓋、污染物排放管理全覆蓋,明確對排污單位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工業固體廢物、工業噪聲等污染物排放行為實行綜合許可管理。全面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將大氣、水、固廢、噪聲等多環境要素以及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土壤污染隱患排查、自行監測等要求依法全部納入排污許可證,推動固定污染源“一證式”管理。
《管理辦法》進一步深化“全周期”管理理念。《管理辦法》明確申請、審批、管理的全流程管理要求,緊抓排污單位生產、治理、排放的全過程管控重點,強化排污許可全周期管理,突出全面銜接融合環境管理制度,落實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推動建成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打通固定污染源環境監管的“全周期”。
《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了申請和審批程序的管理。《管理辦法》規定了排污許可證申請與審批程序,明確排污許可證首次申請、重新申請、變更等相關情形,規范企業需要提供的材料、審批部門審核的要求以及可行技術在申請與審批中的應用等內容,完善延續、調整、撤銷、注銷、遺失補領等相關規定。《管理辦法》在結構和思路上與《條例》保持一致,內容上進一步實化和細化。同時,突出問題導向,結合排污許可制改革實踐經驗和遇到的問題,對排污許可證申請、審批、發放、管理全過程的相關規定進行完善,推動排污許可制度落地執行。
《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排污單位主體責任。《管理辦法》明確要求排污單位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制度,落實自行監測、記錄環境管理臺賬、提交執行報告,依法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等主體責任要求,細化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加強排污登記單位管理,明確排污登記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管理規定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規范化排放口,落實排污主體責任,控制污染物排放,主動變更排污登記信息。
《管理辦法》進一步強化“依證”監管要求。《管理辦法》強調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許可證和排污登記信息納入執法監管數據庫,將排污許可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加強對排污許可證記載事項的清單式執法檢查,定期組織開展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落實情況的檢查。
一文讀懂《排污許可管理辦法》
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同時廢止。
修訂重點
管理對象更加全面
將排污登記單位納入管理范圍
多環境要素依法全部納入排污許可證
審批流程更加規范
細化審批流程、審批時限要求
增加重新申請審批流程及提交材料要求
細化延續、變更各情形的相關程序及時限要求
依證監管更加明確
將排污許可證和排污登記信息納入執法監管數據庫
加強對排污許可證記載事項的清單式執法檢查
定期組織開展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落實情況的檢查
主要內容
總則
適用范圍
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批、執行以及與排污許可相關的監督管理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分類管理
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實施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排污登記管理。
分級管理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污許可的統一監督管理。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的監督管理。
綜合許可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工業固體廢物、工業噪聲等污染物排放行為實行綜合許可管理。
編碼管理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及其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和排放口實行統一編碼管理。
制度銜接
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報告的污染物實際排放量,可以作為開展年度生態環境統計、
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等工作的依據。
排污許可證應當作為排污權的確認憑證和排污權交易的管理載體。
許可證和登記表內容
排污許可證
正本:
排污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
副本: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所有信息
法律法規規定的排污單位應當遵守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工業固體廢物、工業噪聲等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土壤污染隱患排查、自行監測等要求
重污染天氣等特殊時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排污登記表
基本信息:單位名稱、信用代碼、行業類別、法定代表人等;
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標準及防治措施等。
申請與審批
排污許可證申請
申請對象
向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申請方式
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辦理,也可以通過信函等方式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時限
在實際排污行為發生之前
申請材料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
排污單位承諾;
自行監測方案;
補充說明材料:排放量限值計算過程、排污權指標的證明材料、排放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
重點管理排污單位還應在首次申請或者重新申請前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
排污許可證審批
明確申請、受理、延續、重新申請、變更、撤銷、注銷、遺失補領等全流程申請與審批程序要求。
延續
按規定時限提交延續申請表。
延續后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自原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重新申請
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表、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以及與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有關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請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自審批部門作出
重新申請審批決定之日起計算。
申請變更
適用于排污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
排污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變更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以及與變更排污許可證有關的其他材料。
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變更決定,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審批部門變更
排污單位適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需要對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的,審批部門應當在標準生效之前和總量控制指標變化后依法對排污許可證相應事項進行變更。
調整
適用于除重新申請和變更等規定情形外,排污許可證記載內容發生變化的。
排污單位可以主動向審批部門提出調整排污許可證內容的申請,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對排污許可證記載內容進行調整。
排污管理
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
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登記單位
應當在實際排污行為發生之前填報排污登記表。
排污登記單位應當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排污登記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變更登記。
因關閉等原因不再排污的,應當及時注銷排污登記表。
應當按照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管理規定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規范化排放口,落實排污主體責任,控制污染物排放。
監督檢查
附則
格式樣式: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承諾書樣本和申請、延續、變更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格式,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
保密規定:排污單位涉及國家秘密的,其排污許可、排污登記及相關的監督管理等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