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白云分局(以下簡稱“白云分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一家服裝洗水企業存在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違法情況。
案情簡介
該企業主要從事服裝洗水,配套有廢水處理設施,生產廢水經處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已依法辦理了排污許可證,其排污許可證中已清楚載明各項污染因子監測頻次要求。經查,該企業雖然每季度有開展對廢水、廢氣的自行監測,但其中多項污染因子的監測頻次未達到排污許可證規定要求或未按照許可證的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白云分局依法立案處理,責令企業改正。
企業誤區
在案件調查中,涉事企業反映其自行監測工作是委托給環保管家處理的,企業認為是環保管家不專業、不夠負責所以造成疏漏。
警示
案件反映出部分企業在取得排污許可證后,將排污許可管理工作全部推給環保管家負責,企業自身對證后管理未予以重視,未能按照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導致出現環境違法行為而不自知。
在此,白云分局提醒廣大排污單位,排污許可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重要權利,同時也是一項法定義務,切不可當甩手掌柜,交由環保管家管理便不聞不問。排污單位應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開展自行監測,確保污染物排放達標,維護生態環境安全。
法條鏈接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來源:珠江環境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