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佛山市生態環境局南海分局西樵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通過對污水處理廠進水、市政檢查井水體檢測結果數據分析發現,某河涌沿線涉水企業可能存在夜間違規排放行為。西樵監督管理所隨即聯合截污辦、屬地村居以及污水處理廠對該河涌沿線企業進行夜間錯峰執法,并最終鎖定該河涌沿線的一家紡織企業。
案件詳情
3月31日凌晨,西樵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在夜間錯峰執法中發現,民樂某紡織企業涉嫌利用廁所偷排工業廢水。
3月31日上午,執法人員再次到現場進行核實,執法過程中同時發現該企業生產車間噴淋房的圍墻邊設有一個排放口,噴淋廢水經該排放口直排至墻外的雨水渠。執法人員在該排放口的墻外位置采取水樣并委托佛山市南海生態環境監測站進行監測。根據監測報告,該企業直排至墻外的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濃度超標,存在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西樵監督管理所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12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各企業要引以為戒,切實履行環保主體責任,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共同守護綠水青山。
來源:佛山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