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VOCs吸附活性炭的設施,不按照合規做法,很容易會被處罰。比如某市局執法檢查中發現某家電器公司的廢氣治理設施中VOCs吸附活性炭箱發現內部積塵嚴重,活性炭表面已發白,幾乎喪失吸附能力;第二級活性炭箱門未關閉,且存在無法密閉的問題;干式過濾除濕裝置內也沒有安裝干式過濾棉,廢氣治理設施的治理效果大打折扣。這種違法行為,根據法律可以最高罰20萬,嚴重停產整治,因此不可馬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因此,今日分享下最重要的部分,活性炭更換時需要注意什么?不做好會有什么處罰?
吸附工藝管理
活性炭更換需要注意什么?
活性炭更換周期參照以下公式計算
T(d)=M×S/C/10-6Q/t
(1)根據典型行業企業、常規工況運行經驗及跟蹤監測,換水頻次與碳品質、換炭頻次直接相關,加強換水可有效減少廢氣進氣濃度;
若水簾柜、噴淋塔撈渣頻次不低于2次/天、換水頻次按1次/周,蜂窩狀活性炭可2個月更換一次,顆粒狀活性炭可3個月更換一次;
若水簾柜、噴淋塔撈渣頻次不低于2次/天、換水頻次按1次/半月,蜂窩狀活性炭需至少1個月更換一次,顆粒狀活性炭需至少2個月更換一次。
活性炭每個更換周期內應當予以全部更換。活性炭箱體因空間、承重而造成實際體積小于規范參數設計要求的,應當等比例加大換炭頻次,累計換炭量應不少于規范參數炭箱每個更換周期換炭量。
(2)企業應定期檢測活性炭吸附裝置廢氣出口V0Cs濃度,當出口污染物濃度超過規定排放限值的70%時,應及時更換新活性炭。
(3)活性炭更換周期一般不應超過累計運行500小時或3個月。
常見的活性炭更換問題
(1)活性炭未填裝滿或存在;
(2)未能定期檢查并及時更換,漏風;活性炭失去吸附能力:
活性炭使用更換步驟
(1)采購,運輸,存放活性炭;
(2)設備狀態確認,取出廢活性炭,放置于危廢倉庫;
(3)新活性炭放置于設備中;
(4)現場拍照留痕;
(5)設備狀態確認;
(6)及時清理現場;
(7)3日內到廣東省固體廢物環境監管信息平臺(//www-app.gdeei.cn/gfjgqy-mh)填報換水換炭信息;紙質臺賬更新。
活性炭長期不更換,未按規范填充會受到什么處罰?
1.活性炭質量以次充好,購買使用低碘值劣質活性炭;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規范填充,長期不更換等。
處罰條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2.活性炭治理設施未正常開啟、活性炭箱內未裝填活性炭等。
處罰條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三)規定,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3.未按規定建立臺賬,記錄活性炭治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活性炭更換周期和更換量等。
處罰條款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要求記錄臺賬或臺賬內容不真實、不完整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每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按日計罰);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4.揮發性有機物(VOCs)超標排放。
處罰條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二)規定,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來源:生態環境部門 VOCs減排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