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違法行為,除規定追究排污單位法律責任外,也有對企業相關人員進行追責的規定,追責對象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直接責任人員主要指直接實施了環境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指違法行為主要獲利者和在生產、經營中有決定權的管理、指揮、組織人員,涉及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分管環境或生產的企業高管、總經理助理、安環部負責人等,具體范圍視個案而定。企業涉嫌違法,如果管理人員未盡其職,則難咎其責。中國裁判文書網的不完全統計數據顯示,2016-2017年1300余件公司被追究污染環境罪的案例中,其中絕大部分案件同時追究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接下來,主要談一下公司管理人員可能面臨的環境法律責任,以及如何做到盡職免責?
一、公司管理人員可能面臨的環境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污染環境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也包括個人。《刑法》第338條的污染環境罪條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設定了較低的犯罪門檻。例如,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即構成犯罪。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構成犯罪等等。
近兩年檢察院提起的污染環境罪案件中,公司主管人員指使下屬實施環境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自不待言,而因未盡到把關義務,導致受牽連犯罪的情況亦不在少數。
2行政拘留
對于以下環境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除對企業進行處罰外,同時環境監管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1)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2)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3)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4)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罰款處罰
《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也均有類似規定。
4行政處分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企業主管人員如何做到盡職免責?
1摸清企業環境合規現狀。
據了解,目前絕大部分企業并不清楚自己的環境合規現狀,尤其是在近年來環境新政不斷出臺,環境標準普遍提高的情況下。隨著環境執法監管的趨嚴化,以及環境督察的常態化,對企業的各項環保檢查必然會越來越細,不了解自身的環境合規現狀,實質已經為企業發展埋下巨大隱患。企業應趕在環境執法檢查和環保督察到來之前,了解最新的環境法律政策要求,在此基礎上摸清“家底”,對不合規事項及時進行整改。建議企業外聘“法律+技術”的專業咨詢機構對企業的環境管理現狀進行排查,第三方排查較之自行組織排查,便于更專業更全面的發現問題,同時可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
2企業內部環境管理工作應常態化、規范化。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要以前所未有的決心和力度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與此同時,環保也將作為淘汰落后產能、過剩產能的抓手,促進產業升級。作為企業來講既不能盲目自信,也不必盲目悲觀,政府報告明確提出“堅持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嚴格執行環保、質量、安全等法規標準,化解過剩產能、淘汰落后產能。”環保義務已經成為新時期企業必須履行的一項重要義務,生產始終堅持符合環保法律要求是企業長久發展的基本前提,所以,企業只有建立起常態化、規范化的內部環境管理制度,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才能有效避免“被”關停、“被”限產、被巨額罰款等。
企業內部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包括規范化管理流程的設置、明晰的責任分工以及外部委托事項的審查、環境合規識別等。同時,規范化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也能有效避免因職責不清,導致的追責范圍擴大化。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建議委托專業律師進行協助,以便更準確的規避法律風險。企業環境管理過程中,企業要不斷的組織學習新的環境法律法規,對遇到的問題要及時查閱資料或向環保律師進行咨詢。
3企業需高度重視危險廢物鑒別與處置工作。
由于危廢對環境的危害性,環境保護相關法律對危廢的處置要求非常嚴格,產生和處置危廢的主體責任重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后,追究污染環境罪的案件多數與危險廢物處置不當有關。對產生的危險廢物要做到及時申報、規范建立貯存場所、建立臺賬、編制應急預案、委托具備危廢經營許可資質的機構進行處置等具體要求。特別提醒:企業生產的副產品、廢棄的化學品原輔材料、不合格的化學品終端產品,以及盛裝過危險廢物的容器等,在不確定是否為危險廢物時一定要咨詢專業人士或專業機構,必要時進行危險特性鑒別。不確定是否為危廢的情況下,不能直接當做一般固體廢物進行處置,以免危廢處置不當污染環境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備受社會關注的章丘“10·21”重大環境污染案中,山東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的17人因污染環境罪被判處6個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認定中既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也包括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所以,作為公司高管在危廢的處置上要格外慎重。
4堅決杜絕指使或縱容篡改監測數據等行為的發生。
法律規定,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兩高司法解釋》明確,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視為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為,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作為企業負責人在發現企業排污超標后為了避免被行政處罰,可能會想到通過前述方式進行規避,但未意識到其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生態環境部從2018年起,要連續三年組織開展打擊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專項行動,加大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力度,嚴格執法、嚴肅問責,形成高壓震懾態勢。并且將與其他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將弄虛作假企業、機構和個人信息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因此,筆者給出的建議是,寧可丟掉飯碗,也不要參與監測數據造假。
5對明知的企業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加以制止,對委托下屬處理的事項應監督跟進,以免除自身責任。
在近年來污染環境罪的犯罪案件中,有安環部經理因疏于管理,被追究刑責的案例。筆者不再贅述。
6防止阻撓環保監督執法行為的出現。
《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亦有類似規定。當企業實際控制人指示在場的企業管理人員對環境督察或執法檢查行為不予配合時,在場管理人員應將法律后果向企業實際控制人講清楚,說服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阻撓行為恰恰說明企業存在著不希望被發現的環境違法問題,不但環境違法行為會被追究法律責任,阻撓行為本身也將受到法律制裁,適得其反。
來源:環保實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