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為規范涉氣重點源自動監測設備建設和運行管理,切實提升數據傳輸率和企業自行監測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效能,今年以來,江門市生態環境局江海分局(以下簡稱“江海分局”)在全區開展涉氣重點源自動監控系統專項整治行動。2024年3月,江海分局執法人員在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巡檢時發現,轄區某陶瓷制品企業廢氣排放口自動監測數據自2023年9月以來異常偏低,隨即執法人員對該企業組織現場檢查。
通過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對自動監測設備日常維護管理不規范,導致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測數據失真,不能反映真實排污狀況,具體表現為:一是自動監測站房伴熱管線存在U型彎,冷凝器內冷凝水未及時排出;二是自2023年9月以來,該企業僅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了2次校準,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2017)》規定的相關校準、維護和校驗頻次要求;三是通過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結果顯示,該企業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流速指標相對誤差達-42.07%,超出標準范圍,比對監測不合格。
查處情況
該企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規定。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規定,江海分局對該企業作出行政處罰。
該企業于2024年6月18日在江門日報上刊登公開道歉承諾書,依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和《江門市實施<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細則》,江海分局于2024年6月28日對該企業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6.4125萬元。
啟示意義
自動監控數據是評估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的重要依據,如果自動監控數據失真失實,可能導致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事實被掩蓋,對環境和生態造成破壞。環境監管重點單位應增強法律意識,強化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加強環保管理,確保環保設施正常運行,監測數據真實可靠,不能一托了之。
該案企業在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管理過程中,雖然沒有弄虛作假的主觀惡意,但責任心不強、運維水平不足、對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了解不夠,從而導致違法而不自知。該案件的查處,對于規范企業在線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起到了引導作用,同時對運維行業也敲起了警鐘。
下一步,江海分局將結合本次涉氣重點源自動監控系統專項整治行動,把“當下改”和“長久立”結合起來,進一步加強企業政策宣講和業務培訓力度,督促轄區相關企業嚴格按照技術規范開展運維管理,保障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確保污染源在線監測數據真實、準確、有效、完整,為推動江海區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提供堅實的保障。
來源:江門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