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推動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切實強化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規范排污行為,生態環境部組織開展了2024年統籌強化監督排污許可專項現場檢查工作,重點檢查了排污許可證與實際情況一致性以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發現一批問題企業。
案例一
2024年5月10日,統籌強化監督排污許可專項檢查人員對某建材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該企業屬于粘土磚瓦及建筑砌塊制造業,檢查過程中發現企業現場正常使用的1個生石灰料倉的廢氣排放口信息未在排污許可證中記載。根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陶瓷磚瓦工業》(HJ 954-2018)要求,該廢氣排放口類型為一般排放口。
案例2
2024年5月11日,統籌強化監督排污許可專項檢查人員對某針織印染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該企業屬于棉紡織及印染精加工業,檢查過程中發現企業實際正常使用的4個定型廢氣排放口信息未在排污許可證中進行記載。根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紡織印染工業》(HJ 861-2017)要求,上述廢氣排放口類型均為一般排放口。
案例3
2024年5月11日,統籌強化監督排污許可專項檢查人員對某印染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該企業屬于化纖織造及印染精加工業,檢查過程中發現企業實際正常使用的2個定型廢氣排放口和2個生物質鍋爐(13.3t/h和20t/h)廢氣排放口信息未在排污許可證中進行記載。根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紡織印染工業》(HJ 861-2017)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2018)要求,上述定型廢氣排放口類型均為一般排放口,生物質鍋爐廢氣排放口類型均為主要排放口。
案例4
2024年5月10日,統籌強化監督排污許可專項檢查人員對某人造板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該企業屬于纖維板制造業。檢查過程中發現企業正常使用的1個除塵器廢氣排放口信息未在排污許可證中進行記載。根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人造板工業》(HJ 1032-2019)要求,上述廢氣排放口類型均為一般排放口。
案例5
2024年5月9日,統籌強化監督排污許可專項檢查人員對某鋁業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該企業屬于有色金屬合金制造業(含工業爐窯),檢查過程中發現企業實際正常使用的1個除塵器廢氣排放口信息未在排污許可證中進行記載。根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2020)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爐窯》(HJ 1121-2020)要求,該廢氣排放口類型均為一般排放口。
啟示意義
上述企業均涉及實際污染物排放口數量多于排污許可證記載數量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規定。
同時,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時,應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若排污單位未依法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來源:佛山生態環境局